
天津工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习年限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号)及《天津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津工大[2008]10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对我校各类研究生学习年限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
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3年,学习年限为3-6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6年。
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一般为5年,学习年限为4.5-8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8年。
二、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2.5年,学习年限为2.5-3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3年。
三、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学习年限为3-5.5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5.5年。
四、非全日制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及其他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累计在学最长年限为5年。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者,按本规定执行。对于文件下发之前累计在学最长年限已超过以上各类研究生相应规定者,需于2011年9月底之前完成相应学位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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