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二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大连大学入学通知书》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可以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政治思想品德、文化素质、身体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者填发《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登记表》和《大连大学研究生学籍信息卡》,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大连大学学籍,并发给学生证等有关证件。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取消其学籍,退回其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在身体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包括新患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逾期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复查合格后,可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者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返校,在开学第一周内持学生证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学生不注册处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需凭交款收据办理注册。研究生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注册后,除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外,还必须由研究生部进行网上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有事需离校者应办理请假手续,获准后方可离校。确因培养工作需要,拟到外单位学习,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必须提交书面申请,五天以内(含五天)由导师批准,超过五天以上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门诊部证明,外出期间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五天以内,由导师批准,超过五天由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必须休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归,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均按旷课论。对旷课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进行批评教育以至给予纪律处分。旷课研究生纪律处分依据《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应由导师提出意见(延长学习时间或休学等),经院(中心、所)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三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学的,一般应在本地区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外地专业对口的培养单位,接受专业必须符合培养研究生的条件。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报省高教厅审批(跨省者须两地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市、自治区)抄送转入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 确实需要转换专业者,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中心、所)同意并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长批准,在本校的相近专业解决。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五年。应征入伍者除外。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时间从休学文件下发之日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经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十九条 出国留学研究生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一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学生所在学院、导师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学校审批。
第二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休学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连续休学第二年内或第二次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医疗费自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之内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复学申请书、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导师,经所在学院(中心、所)、导师和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院签署意见后上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学。
(二)研究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院(中心、所)、导师申请复学,并附上保留学籍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本人行为表现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中心、所)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
(三) 研究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可以按照相关学生管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对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任何性质的事故负责。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或导师申请,所在学院(中心、所)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作退学处理。
(一)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以上(不含两年)者。
(二)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现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
(七)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八)一个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程不通过,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经补考后仍不能通过。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研究生,退学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负责出具退学决定书和退学送交通知书,由退学研究生导师和退学研究生所在学院(中心、所)指定另外一人作为送交人,将《大连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和《大连大学研究生退学送交通知书》送交研究生本人,退学研究生本人必须在《大连大学研究生退学送交通知书》的送交回执上签字。如退学研究生拒绝签字或者无理取闹的,送交人可以在送交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交人和在场的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交。直接送交退学研究生本人有困难的,送交人可以采取请研究生家长到校,将《大连大学研究生退学决定书》和《大连大学研究生退学送交通知书》直接送交退学研究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若退学研究生家长不能到校的,可以采取信函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将其送交退学学生家长或者其年长的直系亲属,送交日期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退学研究生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都无法送交的,可以在校报和研究生所在宿舍楼内发布公告,公告自发出之日起, 经过15天即视为送交。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对学校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大连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交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的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逾期不办理退学相关手续离校,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负责任。
(三) 被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四) 退学研究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且各项成绩考核合格者可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和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研究生,学校不提供任何学历证明。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经过评选,予以奖励。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九条 对政治表现不好、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的研究生,依据《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一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所在单位做出决定,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审批;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和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八章 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培养计划,弹性学习年限为二年至五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习任务,毕业时学制以三年计。
第三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学院(中心、所)和学校批准。延长的时间不计入学制。
第九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学位
第三十五条 毕 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因违纪接受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其毕业按照《大连大学违纪学生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结 业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重新答辩合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肄 业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校颁发肄业证。
第三十八条 学 位
学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大连学硕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研究生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如需要,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辽宁省教育厅注册,并由辽宁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原《大连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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