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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

育龙网核心提示:大连大学硕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大连大学硕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我校授予硕士学位的专业及名称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设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一)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至25人组成,任期2至3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研究人员。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会成员均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含副高级)专家7至13人组成,任期2至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校长批准,学校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处(或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名兼职秘书,处理日常工作。

 (二)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的职责:

 1、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2、审查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4、作出撤消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5、研究、处理或复议授予学位工作中有争议的事宜;

 6、研究和处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其他工作。

 (三)学校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各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样要求)。

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一般每年在6月、12月召开两次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及秘书(或办公室)处理应急事务。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协助校学位评定工作分委员会工作;

 2、对申请硕士学位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3、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者,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4、凡答辩委员会建议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一般不进行审核;

5、对某些答辩委员会已通过的论文,学位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不合格不能授予学位的,可作出修改论文一年以后重新答辩的决定。

     三、硕士学位

 (一)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

1、经德智体全面考核,符合本办法总则规定;

2、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课程考核通过,并修满规定的学分。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未通过,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未通过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3、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公开发行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主编或参编);

4、外语通过学校规定的考试;

5、能根据本专业的需要熟练掌握计算机知识;

6、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硕士学位:

1) 凡违反本办法总则规定者;

2) 毕业时思想品德鉴定为不合格者;

3)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以上和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4) 没有按规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者;

5) 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硕士学位者。

 (二)硕士学位课程的要求

1、学位课程

硕士研究生应修总学分为30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不少于18学分。

1)  公共基础课

校级公共基础课面向全校硕士研究生,主要包括: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

外语(不含专业外语)(6学分)

2)  必修课(9学分)

必修课程可以是一级学科课程,也可以是二级学科基础课程;一级学科课程主要

面向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侧重于对本学科发展有较大影响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理论深度和鲜明特色的课程,由各一级学科及有关学院统一制订。

2、学位课程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学位课程学分不低于18学分,学位与

非学位课程总学分不低于30学分,方可申请学位。研究生课程考核,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工作是全面培训硕士研究生树立严谨的科学作风、掌握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培养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

学位论文必须由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求资料可靠,理论正确、思路清晰,对所研究专业和方向的最新成就有所了解,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并在该研究方向上有新的研究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大连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答辩通过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学位平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及学位授予工作

1、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应有1位外单位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2、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作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决议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有记录。

3、答辩结果在《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上纪录,内容包括:①论文成绩(记为通过、不通过);②是否同意授予学位。

硕士论文答辩未通过者,论文答辩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其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申请论文答辩。

4、硕士学位一次性授予,一般不予补授,硕士学位证书一般也不予补发。

  (五)申请硕士学位程序

1、应届毕业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1)《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一式1份;

2)《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一式3份;

3)学位论文及其中文摘要、英文摘要(中文摘要的译文)各一式2份;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一式1份;

5)《指导教师对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一式1份;

6)《论文评阅意见书》一式1份;

7)《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一式3份;

8)《硕士学位(毕业)审批表》一式3份;

9)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及表决票。

2、上述材料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于每年5月25日前报研究生部,由研究生部统一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通过后方可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3、学位申请人不得用一篇论文同时(或先后)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否则将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

(六)建立硕士学位档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应将决议与学位材料一起放入学位档案袋,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验收,待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后,再将材料分送有关部门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存档。

 (七)外国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条例执行。其学位论文一般要求以中文撰写。

四、附则

(一)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级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之日起证书生效。

(三)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本条例解释权属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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