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规定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学术道德,科学地、诚实地获取研究成果,这既是思想素质也是学术素质的基本要求,是研究生考核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问题》的有关精神,弘扬我校“实事求是、艰苦奋斗”的校风,传承我校“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培养热爱科学、求真务实、锐意创新、学风严谨、乐于奉献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思想素质水平和综合培养质量,保持我校优良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学习风气,杜绝学术虚假现象,促进我校学科建设、学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基本要求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都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忠于科学,探求真理,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刻苦学习,严肃认真,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自强不息,洁身自律。
(四)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杜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现象。
(五)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己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烂造现象。
(六)持文责自负的观点,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七)他人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的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八)在校期间和毕业以后都要始终如一,严以律己,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和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第二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学术道德规定
(一)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应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等细节,已经出版的文献还要列出出版机构、出版地和版次等内容。
(二)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学位论文)必须将所有重要的参考文献列出,重要参考文献和未公开发表文献应该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或交指导教师审阅。
(三)研究生署名“东华理工大学”或指导教师姓名(不论第几作者)所发表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发表学术论文有其他作者也必须征得署名者的同意。在标注各级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或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
(四)原始稿件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同意后发表的学术论文方能列入用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清单”。
(五)研究生学位论文必须在扉页印有“东华理工大学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参考文献必须符合 “东华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规范标准”中的参考文献引文规范。
(六)研究生毕业以后发表学术论文,署名中有指导教师姓名时,该论文原始稿件仍然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在标注东华理工大学承担的基金项目资助时,也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研究生毕业以后三年之内署名“东华理工大学”并与本人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原始稿件也应该经过指导教师审核和书面同意。
(七)对自己认为本校(或其他单位)有关人员违法、违纪、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应向本校纪检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反映或举报,若未经举报或举报后未经查证确认,不能随意向媒体或公众传播。
第三条 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四)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六)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基金项目。
(七)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和考试成绩等。
(十)诽谤、陷害、恐吓、报复、辱骂或恶意攻击领导、指导教师、任课教师、论文(或成果)评审人和有关同学等。
(十一)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二)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盗用试题、买卖(或传播)盗用的试题;篡改考试成绩。
(十三)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四)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五)制造或者恶意传播计算机病毒。
(十六)发现同学或同事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不加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知情不向学校举报。
第四条 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若情节轻微将分别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研究生毕业以后若发现学位论文或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对授予的学位予以撤销。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事件的受理和鉴定
(一)研究生部和各学术委员分会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的问题。
(二)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负责相关鉴定工作,提出鉴定意见,并给予处分。
(三)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的具体办理部门为研究生管理科。
(四)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申诉由校学术委员会受理。
第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中的有关术语说明如下:
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学术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技术鉴定成果、技术专利、工程设计(研究)报告等;学术论文又包括期刊(杂志)论文、学术会议论文和学位论文。学术论文、学术专著统称为学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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