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必须转党、团员组织关系。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需要原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15天(以请假信发出日期计算),取消入学资格。录取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关系。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学校对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凡是以弄虚作假手段入学或道德品质恶劣者,经校长批准取消学籍的申请资格,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条 在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过治疗能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及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鉴定寄送学校,经审查同意后来校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研究生必须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更换指导教师和转研究方向
第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更换指导教师和转研究方向。因指导教师工作变动等原因必须更换指导教师和转研究方向的,也只能转入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研究生向专业(领域)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征得转入和转出指导教师同意,经研究生部批准,方能办理更换指导教师和转研究方向的手续。非研究生本人原因需要更换指导教师和转研究方向的,由研究生部和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协商安排,并征求研究生本人的意见。
第三章 休学和复学
第六条 研究生在一个学期内连续病假两个月以上,仍不能恢复健康,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经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由本人申请或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校领导批准后休学。
第七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限,期满仍不能治愈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申请复学,或休学满一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休学期满前一个月,研究生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一年后不提出复学申请者,作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指导教师或研究生部提出,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批准,予以退学并取消学籍。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两周以上或事假累计超过二个月者。
(二)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其学制二年者。
(三)研究生休学期满,不申请复学,或申请获准复学后,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成绩达不到研究生成绩规定标准者:
(1)一学期内两门学位课或两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2)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3)全学程内一门学位课或一门必修课不及格,重修及格后又一门学位课或一门必修课不及格者。
(五)无故不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计划,在科研工作中不听指导教师指导或劝说不改者;在科研工作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科研能力差者。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七)个人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八)本人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十一条 退学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情况(学满一年且考试成绩合格)发给肄业证及成绩证明。因擅自离校取消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退学研究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妥善安排,退学通知书下达后一周内办完手续,无故不离校者,学校不再给予其研究生应享受的待遇,并采取适当措施强制离校。
第五章 纪律和奖惩
第十二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学习和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研究生请假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短假(3天以内)经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审批,报研究生部备案,长假由研究生部审批。请假一次最长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不超过四周。
第十三条 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四条 对道德品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校规校纪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修满规定学分和主要培养环节,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如需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按以下程序办理:本人提出申请,专业(领域)所在院(部)审查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各方面应表现优秀,且达到以下要求:
(一)两年毕业者至少获得一次一等综合奖学金,且公开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两篇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或论文被SCI、EI、SSCI检索、“人大复印资料”全文复印、“新华文摘”全文转载一篇,中期考核达优秀。
(二)两年半毕业者至少获得一次二等综合奖学金,且公开发表与本专业(领域)相关的一篇核心期刊论文(第一作者,第一单位为东华理工大学),中期考核达优秀。
第十七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智、体合格,但毕业论文(设计)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学校招收的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回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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