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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华东师范大学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条件、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

2008年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录取原则

  华东师范大学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条件、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硕士(本科)阶段的学习成绩、硕士(学士)学位论文和评议书、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录取名单。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就读期间人事关系、档案、户籍留存原地原单位的考生、招生学校、原地原单位之间,必须在录取前,分别签定合同,还需交培养费。

  每位导师的招生人数约为1至2名。导师姓名后如标注有兼职,则该导师非华东师范大学专职教师。

  新生报到后,学校对其进行政治、业务、健康状况等复查,对符合标准者给予注册、取得学籍。

  如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位证书,则取消录取资格。

  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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