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关于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暂行规定
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行为,现对学校教职工报考研究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报考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勤奋求实,团结协作,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踏实,刻苦钻研业务,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地各项任务,遵守劳动纪律、能团结同志,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报考硕士研究生,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且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不含见习期)。
(三)报考博士研究生,应具有硕士学位,并且硕士毕业后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
(四)报考在职定向研究生人员所报考专业必须与所学专业或所从事的专业相近。
二、 报考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
(一)凡要求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必须于每年十月份提出个人申请并填写教职工进修学习登记表,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提交学校研究决定。对于未经学校批准,先报名考试取得录取资格的人员,必须按程序补办报名手续,学校将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人员编制情况、工作安排及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报考。
(二)外出学习的教职工,应严格遵守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刻苦攻读,认真完成学习任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学习方向或中断学习,更不准私自联系变更学习单位。
(三)外出学习的教职工,应经常与本单位(部门)和人事处保持联系,每学期末将本学期学习情况向本单位(部门)及人事处汇报。学习结束时,向人事处提交学习成绩报告单和培养单位的鉴定意见。
三、 相关问题说明
(一)无论是报考哪一类型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再报销学费。
(二)报考博士研究生,取得学位并毕业回校工作后,学校报销一万元学费。
(三)考取国家统招(硕士、博士)研究生,服务期未满的人员需要缴清服务期未满违约金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四)考取在职在岗定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按所聘岗位进行考核,原则上不享受教学工作量减免,其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五)在国内脱岗攻读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学校只发给就读人员每月的生活费,其生活费标准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
(六)经学校批准自费出境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需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出境期间免除其行政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其人事关系纳入学校人员交流中心管理,不再占用原部门编制,出境期间停发工资、公积金、医保和校内津贴。出境留学人员按期返校工作后,出境前的工龄予以保留,并与回校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后按期返校的出境留学人员,其在境外攻读博士学位年限记入本人的工龄。
四、取得学位教职工在校服务期以及调离学校的相关事宜,按《大连大学人事调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执行。
五、全校教职工攻读学位及在职进修工作由人事处统一负责,干部到市、省、国家党校及行政学院的培训由党委工作部负责。正科级及以下人员学习需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副处级及以上人员学习在征得主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核后报校党委会审批。
六、全校教职工攻读学位及在职进修人员情况每半年报校长办公会审核一次。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编制人员。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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