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邮电大学招收自筹经费研究生暂行办法
自筹经费招收研究生是对国家招生计划的补充。为做好自筹经费招收研究生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自筹经费研究生除经费来源不同外,其录取标准、培养方式、学位授予等均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
二、符合录取标准的自筹经费研究生由研究生部代表学校与其签订协议书。
三、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管理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
四、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学校、指导教师、研究生三方共同负担。学校创收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综合项目的投资;导师科研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和相关业务活动的支出;研究生自行筹集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用,不享受国家普通奖学金,但可参加学校优秀奖学金及企业奖学金的评选。
五、自筹经费研究生入学时除按协议规定缴纳培养费外,其它所交费用与国家计划内研究生相同。
六、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就业,原则上参照国家计划内研究生就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暂行办法自2008年6月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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