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邮电大学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暂行规定
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是根据社会需求、挖掘潜力为国家培养更多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措施之一,是对国家招生计划的补充。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研究生入学后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我校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招生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及原则
我校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
制定委托培养计划应根据社会需求,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录取原则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的生源可以是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在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单位的在职人员或应届本科毕业生。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入学考试,其录取标准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三、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合同
符合录取标准的委托培养研究生由研究生部代表学校与委托单位、研究生本人按规定签订协议书。
四、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或委托研究生承担.委托单位或委托研究生应按协议规定如期办理。委托培养费用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确定的数额缴纳。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委托培养研究生为委托单位推荐的本单位在职人员,入学时只转党、团组织关系,其余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委托培养研究生如不是委托单位的在职人员,一般应将各类关系转至委托单位,如经协商需转我校的,则毕业分配时,我校即将其各类材料及毕业、学位证书直转委培单位。
(二)委托培养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培养、管理与国家计划生相同。
(三)委培生在校期间应定期与委托单位取得联系,接受委托单位的督促、检查。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与指导教师也应经常与委托单位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委培生的培养工作。
本暂行规定自2008年6月开始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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