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退学
退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两门次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三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二)公派出国或出境进修、联合培养、参加国际会议的研究生,未经学校批准而逾期未归两周以上者。
(三)休学、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复查不合格者;
(五)在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或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九)在职研究生违反合同者,除按合同处理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做退学处理。
研究生退学须经导师同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审核。退学处理由主管校长批准、签发文件后执行。
除(四)、(六)、(七)、(九)款外,其余全日制公费(包括自筹经费)研究生退学者,均需缴纳攻读研究生期间全部培养费和违约费。培养费交款标准按其入学当年国家拨发研究生培养费标准执行,违约费交款标准参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学研究生凭批准退学的文件于两周内办理缴款和离校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学习完成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学习满一年半以上且按计划完成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半者,发给学习证明。无故不按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退学研究生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者,由学校负责,原则上在其入学前来源省推荐就业,列入最近一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在规定期间内无接受单位的,退回家庭所在地。
(二)在职人员退学后退转到原工作单位。
(三)其他研究生退学,其户口、档案退转到原单位或原档案所在地。
退学者不得申请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