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和聘任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及其附件一《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及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的通知》(苏学位字[1999]8号)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及其附件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工作的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审核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与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的主要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而不是教授中的一个固定层次和荣誉称号。
2、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应有利于我校“211工程”建设、学位点的建设与发展、学科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尤其应有利于我校国家级重点学科的创建以及省级重点学科的巩固和发展。
3、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应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4、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资格审定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高度重视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必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实事求是。
5、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将继续努力优化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的年龄、学历、研究方向等结构,优先选聘符合基本条件的、45周岁以下的、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教授。对具有明显优势与特色研究方向并取得重大成果者可不拘于量而重于质的审核。
6、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不跨学科聘任,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人员的申请。但可根据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需要聘任国内外公认的高水平的专家任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
7、各博士学位授权点均应根据实际招收培养博士生的需要,合理设置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一般1至2年审定与聘任一次,一个学科每次新增导师数不超过3名,审定与聘任工作拟在当年5-6月进行。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2、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身体健康。正在从事教学、科研或工程技术工作,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担负实际指导工作,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生。新聘任的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新聘任的45岁以下的博士生导师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年龄要求为:一般在学校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宁师人2002第58号文执行)的前4年及其之前。
3、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重要的科研成果,学术水平居全国本学科前沿。近五年来(截止于上一年底)文科:出版了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专著(不含教材、编著、文献资料整理类著作等)1部(第一作者,本人撰写15万字以上),同时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0篇(第一或主要作者,下同),且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理科: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10篇,且其中至少有2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其中被学术榜收录1篇)。艺术类学科和从事应用性科学研究的教师: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且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并取得较高水平的应用性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或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高水平、有创见的学术论文5篇,且其中至少有1篇在本学科权威期刊上发表,并有突出的实践成果(如取得发明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或美术作品为国家收藏)。
4、有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且特色明显、优势突出。近3年来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其他有重要价值的横向项目(科研经费单项到帐30万元,或累计到帐50万元,且均在校科技处立项)。艺术类学科教师要求主持1项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科研项目。
5、文科:曾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理科:曾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成果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正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5年有学术榜收录论文3篇。
6、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已完整培养过一届硕士研究生,且培养质量较好。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有课程教学经历,承担过或正在承担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和硕士生课程。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队伍。
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与聘任工作的程序
1、申请人向该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并填写《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评审表》一式6份,同时需提交与上述基本条件相对应的成果、项目、获奖证书等的原件。上述材料交申请学科、专业所在学院,学院以适当方式在院内公示。
2、研究生部会同学院、科技处对申请人进行形式审查。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对申请者进行初选。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侧重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和形式审查。初选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获半数以上者,即为通过。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初选通过的申请人,负责聘请有培养博士生经验的外单位同行专家3-5人进行通讯评议。同行专家在全面衡量的基础上,要侧重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评议。赞成票获全体专家半数以上者,即为通过。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以上审核、初选、评议结果,就申请者是否具有指导博士生的资格进行审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获到会委员2/3以上者,即为通过,可做出决议。
6、将通过者名单由校研究生部在校内公示一周。如无异议者,即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
7、凡通过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的人员,其聘任工作由学校和所在学院按照有关岗位聘任的文件执行。
四、增列兼职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我校可选聘少量校外人员作为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在符合上述我校博士生导师评聘的条件的前提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我校博士生兼职导师:
1、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者必须是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请者曾经作为方向带头人之一,与我校成功申报博士学位授权点。
3、为我校研究生培养提供优良的条件。
4、为我校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本地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经与博士学位点第一带头人商定后,可以承担一定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外地兼职博士生导师在遵守我校博士研究生教学规定的前提下,报校研究生部批准,也可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在连续授课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兼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在有充分的条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遵守研究生培养规定的前提下,经博士点第一带头人同意,院(系)与研究生部批准,可承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任务。每位兼职研究生导师每年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超过1人。
五、其他有关规定
1、对校内已聘为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如需转聘到其他学科,经本人申请、学院与校研究生部同意,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2、对已在校外获得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如需选聘为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会同学院、科技处形式审查后,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3、对在上一轮资格审定中已经获得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专家组评审全票通过,但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时未通过的申请人员,如本次本人申请,学院与研究生部形式审查后仍符合基本条件,可直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定。
4、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在评议和审定本人时应当回避。
5、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年度是否增补博士生导师。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校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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