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增列硕士生指导教师实施办法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江苏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原则
1、有利于保证和提高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的质量。
2、有利于调整和拓宽学科结构与研究方向、促进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发展。
3、有利于改善学科队伍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
二、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思想活跃,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2、申请者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95年以前晋升教授职称者年龄不超过62岁),其中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一般应已获得硕士学位。
3、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来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其中至少有一篇在核心刊物上发表。
4、有较稳定的科学研究方向,近三年主持过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主持重要的横向项目,有独立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其中横向项目到帐经费文科不低于1万元、理科不低于2万元)。
5、独立为本科生开设过一门及一门以上主干课程或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论文。
三、增列专业学位硕士导师基本条件
根据专业学位教育发展需要,我校可选聘部分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作为专业学位硕士导师。在符合上述我校科学学位硕士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下,凡具有从事一定的涉及专业学位领域学术研究的教师,都可以担任专业学位硕士导师。
四、增列兼职硕士生导师基本条件
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我校可选聘少量校外人员作为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在符合上述我校硕士生导师评聘的基本条件下,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我校硕士生兼职导师:
1、申请兼职硕士生导师者必须是南京师范大学兼职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
2、申请者曾经作为方向带头人之一,与我校成功申报硕士学位授权点或博士学位授权点。
3、为我校研究生培养提供良好的条件。
4、为我校学位点建设和学科发展做出显著贡献。
本地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经与硕士学位点第一带头人商定后,可以承担一定量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外地兼职硕士生导师在遵守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规定的前提下,报校研究生部批准,也可承担一定的研究生教学任务。在连续授课两年以上的基础上,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在有充分的条件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遵守研究生培养规定的前提下,经硕士点第一带头人同意,学院与研究生部批准,可承担指导硕士研究生的任务。每位兼职研究生导师每年指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超过1人。
五、审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南京师范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评审表》,所在学院研究生秘书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后,报所在的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2、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及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申请人进行审议,提出初审意见,经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研究生部汇总。
3、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副主席和秘书长会议对申请人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进行讨论,确定是否通过。
4、具有科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导师担任专业学位硕士导师由学院决定。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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