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南京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细则》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保证论文进度和质量的重要前提。所有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均必须进行论文开题报告。
二、开题报告主要考察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前沿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技术路线的先进性。
三、研究生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导师的研究项目以及本人的研究特长,与导师协商,确定选题,广泛查阅文献,深入调研,收集资料,制定研究方案,在此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
四、开题报告内容包括:
(一)学位论文选题的意义;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三)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技术路线、特色和创新之处、预期研究成果、时间安排等;
(四)主要参考文献目录。
五、博土研究生应在第二或第三学期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硕土研究生一般应于第四学期初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得少于5000字,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不得少于3000字。
六、各学位点组织专家对研究生开题报告进行考评,专家小组一般由3-5名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七、研究生开题报告得分达到60分以上者,才能进行论文撰写工作。低于60分者,应重新进行开题报告。
八、研究生通过开题报告后,应将开题报告和考核表交学院研究生秘书留存、备查。
九、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
十、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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