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
地区
育龙网搜索
·在职研究生报考条件 ·什么是在职研究生 ·如何报考在职研究生 ·在职研究生有用吗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在职研究生 > 天津在职研究生 > 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九至二十五人,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批准,我校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可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十九至二十五人,任期三年。设主席一人,由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二人,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会成员从教授、副教授或相当技术职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专业人员中遴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 审查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
三、 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 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 作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 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就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在各学院下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三至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会成员在院内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审查申请人政治思想情况;
二、 审查本部门有关研究生招生计划及培养方案;
三、 审查指导教师是否具备培养硕士生的能力;
四、 审查有关学科、专业申报学位授予权的材料;
五、 审查硕士学位研究生是否完成培养计划,所学主要课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确定是否同意进行论文答辩、提出答辩委员会名单。
六、 提出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七、
第三章 学位课程

第七条: 硕士学位课程均为考试科目。设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三至四门);外国语(一门)。
第八条:硕士学位课一般采取考试方式。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考试课程结合培养方案安排进行。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学分。
第九条: 学位课程成绩按规定整理存档。

第四章 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学术水平要求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
二、 达到《天津商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
三、 学位申请人不能同时向另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达到下述学术水平:
一、 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
二、 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
四、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 比较熟练的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外文论文摘要。

第五章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研究生进行论文答辩,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材料,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得委托,不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十四条: 评定分委员会将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及学位授予决定提交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部将审核后的材料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争议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通过的票数不得少于出席会议成员的二分之一。不得委托,不得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由专人记录。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具有学位授予终审权。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长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相关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

北京师范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央财经大学在职研究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

武汉大学在职研究生

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

来源:育龙网-在职研究生本页网址:http://zzy.china-b.com/tjzzy/zswd/259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