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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育龙网核心提示: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被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贷学金;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学制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三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三年。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年限,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合格地完成该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含休学)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三至六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二至四年。超出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予学籍注册。

第八条  研究生学习采取学分制管理。研究生应当修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

第九条  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凡在学制内未修满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研究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 研究生的学籍必须通过注册才能取得。被山西师范大学录取的研究生,通过注册审核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

第十二条 学籍延续取决于研究生能否通过下一次的注册审核。除因退学等原因导致学籍终止之外,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其学籍有效期限截止到下学期开学之前。

第十三条  新生凭我校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办理完入学手续的新生,在其通过注册审核之前的学籍状态记录为“预注册”。学籍状态为“预注册”的研究生,在校期间可以享有但不能以山西师范大学注册研究生的身份依法享有第四条规定的权利。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的,应持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校请假(最长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工作由研究生处和学位点负责。研究生政治、思想品德由学位点进行复查;研究生入学初试和复试成绩由研究生处进行复查;研究生健康由校医院负责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复查不合格的,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五条  身体条件不便或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应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新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的或者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的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所在院(所)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能如期注册的,可以申请暂缓注册(最长期限为四周)。通过注册审核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注册”。获准暂缓注册的研究生,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注册”。

学籍处于暂缓注册者,第四条中除第(五)和(六)项权利之外,上述权利也处于保留状态,不能享有。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学金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籍随即终止。

(一)退学。

(二)毕业、结业或肄业。

(三)取消或开除学籍。

(四)死亡。

一旦研究生学籍终止,即不再享有第四条中除第(五)和(六)项之外的权利。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培养环节的训练,并参加考核,经考核通过后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载入《研究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考核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公共必修课的考核由研究生处组织,其他专业课考核由院(所)根据培养计划申报考核课程,经研究生处审核同意后,由学位点组织考核。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成绩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和答辩三种。

(一)考试 学位必修课程结束时,必须进行考试。考试的方式有笔试、口试或笔试加口试;可闭卷考,也可开卷考。具体采用何种方式方法由任课教师与研究生处确定。

(二)考查 选修课程、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环节的考核实行考查。考查主要是由教师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作业(如课堂讨论、论文、读书报告等)的情况和平时的测验确定成绩。教学实践要写出评语。

(三)答辩 学位论文考核以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成绩考核。

(一)闭卷考试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100分为满分。

(二)开卷考试、口试采用五级分制计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

第二十三条 免修 

(一)免修是指经批准可以不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但必须随班参加考核。

(二)除政治理论课、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等教学环节外,研究生对某些课程若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

(三)免修的申请方式为:研究生本人写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学位点和院(所)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

(四)申请免修的研究生必须参加免修课程的随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重修、改修、缓考

(一)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合格,可允许重修。重修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正常记载。重修课程需办理重修手续,不办理手续的不得参加考试。

(二)重修的课程,因培养方案修改不再开设该门课程时,由导师修改个人培养计划,指定改修课程,经学位点和院(所)审核批准,报研究生处后,方可改修。

(三)研究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时,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

(四)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应的证明材料,经学位点和院(所)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方能缓考。缓考考试最迟与下届研究生同类课程同时进行,按正常考试记载。若缓考理由有假,一经查实,则以旷考处理。

(五)研究生未申请缓考或缓考申请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旷考处理,不能获得该课程的学分。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位点和院(所)同意,研究生处审批批准后给予一次重修机会,成绩表上注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未取得培养计划规定的总学分的,不得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考核的成绩和试卷管理见《山西师范大学研究生考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违犯考场纪律的,根据情节轻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根据其表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重修机会。关于研究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处理按《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与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的课程。

(一)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研究生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在本专业学习成绩优秀,科研突出,并对拟申请辅修专业有浓厚的兴趣和一定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二)一年级研究生在第二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导师、学位点和预辅修专业学位点同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办理辅修手续。辅修专业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研究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其他专业一年级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修满34学分时,学校发给研究生辅修证(或课程结业证书)。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教育的正常秩序,原则上研究生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果遇特殊情况需转专业的只允许在一级学科范围内调整。研究生转专业之后,要根据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培养计划。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许转专业:

(一)研究生在某些专业方面确有特长,有相关材料证明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专长,经本人申请,所在学位点和院(所)推荐,学校和转入院(所)、学位点考核,情况属实的;

(二)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和专业发展情况,在研究生自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调整部分研究生的专业;

(三)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由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核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经我校录取后,一般不允许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研究生转专业 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位点和院(所)负责人签署意见,拟转入学位点和院(所)考核合格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二)研究生转学 须由拟转入、出学位点和院(所)负责人签署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学校同意后可办理转学手续。

在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办理。

跨省转学,经两校同意后,转出学校报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后,研究生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因病或特殊原因需休学的研究生,凭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特殊原因的证明材料和个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委培研究生需签约单位签署意见),经学位点和院(所)同意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  根据校医院或指定医院的建议认为研究生应当休学的,学校可以要求研究生休学。若研究生拒绝休学,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连续休学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完成学业的,应当退学。

第三十七条  复学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之前提前10个工作日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提出复学申请的,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办理复学手续。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参照第三十六条办理。

(二)研究生复学后应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若原专业低年级未招生,则转入一级学科下相近专业的低年级学习。

(三)要求复学的研究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审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职消其复学资格,按开除学籍处理。

第三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办理休学手续后方可离校,休学期间的学籍状态记录为“休学”。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完成部分学业的,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按因事休学办理相关手续,且休学阶段计入其修业年限。期满回国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归或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

学业未结束的研究生需要出国(境)攻读学位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籍入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复学,并按复学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的,按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入伍手续的,应办理退学手续。

本条不适用于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研究生在学业进展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1)到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时,仍未能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未修满规定学分的;

(2)考试中舞弊情节严重的;

(3)第二次中期考核仍未通过的;

(4)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虽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的。

(三)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办理完注册手续的。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1/3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如无法在校内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交退学的研究生,则采用在校内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公告之日起经三十日,视为送达。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相关机构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青年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习达一年以上的发给相应的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研究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因违纪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只发退学证明。

第四十六条  被退学的研究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纪律、考勤与考核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应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期满仍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假满未按期返校亦未办理续假手续的,逾期期间为旷课。不能亲自办理者,须委托他人办理。在申请办理之前,已缺勤的为旷课。因事请假不得超过两周,因病请假不得超过四周,超过的应按休学处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按下列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研究生要认真填写请假单。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位点和院(所)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由研究生处批准;两周以上由主管校领导批准。

(二)凡请假期满返校的,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原属哪一级批准,到哪一级销假。

第五十条 凡旷课的,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旷课每学期累计达12学时的,给予通报批评;旷课每学期累计达24学时 (一周按24学时计)的,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旷课达两周的取消学籍。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毕业时,导师和院(所)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五十二条 在读期间各方面表现突出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和院(所)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经学校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学校和所在学科、专业的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但未通过答辩,未完成毕业(学位)论文或未进行答辩,德体合格,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建议,硕士生可在结业离校一年以内,博士生可在结业离校两年之后三年以内回校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  对满一学年以上正常退学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对未满一学年正常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五十五条  对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备案。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

由结业证书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十一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研究生违纪按《山西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细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位点和院(所)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查,报校长批准后执行。开除学籍处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位点和院(所)考查提供该生一年内的思想、学习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及进步表现,并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可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学校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要送交研究生本人,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高校工委同意,教育厅审批。

第六十五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具体事项依照《山西师范大学受理学生申诉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对接受学历教育的港澳台侨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本规定如有与上级部门规定相违时,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我校原有关规定与此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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