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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育龙网核心提示: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华东政法大学,关于将本市大学生纳入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各位研究生新生: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的要求,自2011新学年起,上海将全市大学入学新生纳入上海城镇居民医保制度。主要内容:

一、需要承担的个人医保缴费

根据国家规定,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须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参照上海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标准,2011年为每人每年80元,以后随着居民医保中小学生的标准同步调整。

根据上海市规定,本市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高职高专学生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医保范围内的2011级研究生新生,请在9月10日前将80元医保费存入我校所发放的银行卡内,由学校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划转至区县医保中心。

二、医疗保障待遇

(一)在本校医院普通门诊的医疗费,学校支付不低于90%,其余部分个人自负。

(二)经学校转诊到校外医院就诊和住院的医疗待遇与本市城镇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具体如下:

1.经学校转诊到校外门诊或者急诊就医的,其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300元,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65%,个人自负3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5%,个人自负4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院校支付50%,个人自负50%。

2.住院(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发生的医疗费,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其余50%由个人自负。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补助政策

(一)本市低保家庭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享受上海市政府补助,具体办法按照《关于本市城镇低保家庭成员参加本市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及门诊起付线补助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1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个人缴费和门急诊起付线将由学校的大学生帮困补助金给予补助解决。

四、就医方式和结算办法

(一)根据上海市大学生住院定点医疗(急诊住院除外)的规定,大学生住院需要到学校的定点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请开学后向辅导员了解)。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印制的住院结算凭证就医,发生的符合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向指定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在外省市发生急诊住院,或因病等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医疗时,需要到所在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并在出院或治疗6个月内,提交给学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三)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学校医务部门就诊或者转诊医疗的办法。经学校转诊在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上海或外省市因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因病等休学期间在外省市发生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先由其本人垫付,再回学校按规定报销。

五、患大病重病的医疗待遇

患重症尿毒症、恶性肿瘤、精神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大病的学生,大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超过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

                                                        201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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