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5〕20号文《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和〔1999〕9号文《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及其附件一《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如下:
一、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原则
1、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促进博士生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更好地培养适应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2、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审定,应适应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凝炼与拓展学科发展方向的需要,适应改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结构和培养扶持新的学科带头人的需要。
3、申请人的研究方向应属于所申请博士点的学科领域,鼓励申请人组成相对稳定的学术梯队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研究生。为有利于学术交流及学科融合,可根据需要接受校外专家作为我校的兼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4、坚持标准,按需增列,保证质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并形成有进有退的动态机制。
二、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学科、专业范围
遴选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我校已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三、申请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团结协作,为人师表。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指导博士生。
2、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3、申请博士生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⑴近五年,有科研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前2位);或获得过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奖励前7名,省部级一等奖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前3名);或正在主持省部级以上重要科研项目,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果。
⑵近五年,在国际、国内重要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6篇学术论文,其中被国际检索(SCI、EI、ISTP等同级)收录至少1篇;或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国际检索收录至少2篇。申请人以第一作者身份出版的专著,可按折合2篇论文计算。
⑶目前承担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近三年年均科研经费在5万元以上;或目前承担实到经费超过60万元的科研项目。
4、完整指导过1届硕士生,或完整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胜任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5、身体健康,年龄一般能保证在退休前可完整的指导一届博士生(在学科建设上有重大贡献者可适当放宽);担任教授(或相当职称)职务两年以上;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6、外单位人员参加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原则上按上述同等条件执行。
四、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程序
1、初审
申请者向博士点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青岛理工大学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同时呈交近5年发表论著全部原件1份,并自行指定代表作3份送审,由学位分委员会会同所在院(部)按评审条件核实有关材料。学位分委员会初审投票表决后,将投票结果和通过者的材料(其中简况表一式5份)报研究生处。
2、通讯评议
研究生处对每位初审通过者组织校外同行博士生指导教师3人进行通讯评议,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价。
3、校学位委员会评定
在初审及通讯评议基础上,校学位委员会对申请者进行审议,并投票表决,获出席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票者为通过。
通过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名单经校务会批准后予以公示。
4、公示
研究生处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申请者名单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内无异议者即聘任为博士生指导教师。
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处提出,经充分调查核实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5、备案
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确定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6、外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兼职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上述程序同时进行评审。
五、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考评
1、学校每年根据招生计划指标设置博士生导师岗位数,并开展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
2、学校每年对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者,停止其下年度招生,限期整改。
3、学校每3年进行博士生指导教师专门考评1次,对成绩优异、成果显著的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件的导师,经校学位委员会裁决,取消其导师资格。
4、连续三年未招收博士研究生者,其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自动取消。
六、其他
1、凡发现申请者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2、本方案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相关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
来源:育龙网-在职研究生本页网址:http://zzy.china-b.com/sdzzy/qingdaoligongdaxue/239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