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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管理条例

育龙网核心提示: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管理条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辽宁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建设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的学术行为,提高研究生的学术道德素养,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和学术环境,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具有强烈使命感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管理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及指导教师。

第三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要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严谨治学,探求真理,维护科学诚信,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技术权益。

(二)严格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认真执行学术刊物引文规范,严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维护学校学术声誉。

(三)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利与收益,严禁沽名钓誉、损人利已行为,反对急功近利、粗制滥造。

(四)坚持文责自负,对学位论文和其他自主发表的学术著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五)发现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劝阻和制止,对严重违反者要及时向学校举报,敢于同不良学术风气作斗争,维护优良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规范:

(一)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所取得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属于辽宁科技大学;在校或离校后发表该科研成果均须以辽宁科技大学作为第一作者单位署名。

(二)研究生署名辽宁科技大学和导师姓名(不论署名排序)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投稿前必须经过导师审核同意;在标注辽宁科技大学主持的各类基金项目资助时,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授权。

(三)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或发表学术论文时,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公开发表的观点、结论、数据、公式、图表等,必须按照规定注明原始文献出处,其中的重要参考文献应向导师汇报或交导师审阅;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成果充作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者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

第五条  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学术活动、发表文章和学位论文答辩中,有下列行为的,属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侵占、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和学术成果(包括论文成果、技术报告、软件程序和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原始研究数据(包括实验数据、调查数据和软件计算结果等),或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创新发现。

(三)购买或请他人代写或代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四)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五)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学位论文评阅、学位论文答辩等。

(六)故意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伪造或篡改待发表文章录用函。

(七)未经导师允许擅自运用、发表或传播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专用软件等未公开的研究成果。

(八)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九)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十)在承担助教、助研和助管工作中以职谋私;

(十一)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受理、审查及鉴定有关研究生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根据需要,研究生院可聘请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具体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研究生院根据鉴定结果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学生处、人事处等)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七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对情节轻微者,可给予责令改正、书面检查、批评教育、撤销并追回消相关奖项、延缓学位论文答辩等处分。

(二)对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学位的研究生,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判定,可撤销对其授予的学位。

(三)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术成果审查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要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履行审查责任,做到实事求是,科学求真,为人师表,重视对研究生的学术道德教育。指导教师因对研究生管理失职,致使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谈话诫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暂停招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研究生的处分决定应及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15日内,向学校或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若无法送达当事人,应在适当范围内发布公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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