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的学位为学士,研究生的学位暂设硕士一级。我院授予的学士、硕士二级学位的学科门类和专业,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专业为准。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东华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1—25人组成,任期三年,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成员由有关学科、专业造诣较深的具有高级职称的院、系、处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及有关管理干部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各有关部门磋商提名,经学院党政领导会议审查,报江西省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主席由院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或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5—7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由相关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担任。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2、审定各专业申请学位人员应考试的门数、科目,确定考试的范围,审批主考人名单;
3、审批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4、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6、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过程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8、受理外单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
9、审查和认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负责硕士研究生导师的动态遴选;
10、对拟新增学位授权专业进行审议,为院党委和行政提供决策依据;
11、修订《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六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答辩委员会通过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人员名单,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分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分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2、审定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门数、科目和考试范围,审议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名单,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3、答辩结束后负责整理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全部材料;
4、对拟新增学位授予权专业进行审议;
5、提出修改《东华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建议。
第三章 各级学位的学术水平及要求
第七条 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1、学士学位的要求
我院本科毕业生在学业上已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任务,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包括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合格,达到下述水平,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⑴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⑵能初步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
⑶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⑷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2、硕士学位的要求
我院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或申请硕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其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达75分以上),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并达到以下学术水平,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⑴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⑵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文献,并能写出论文摘要;
⑶掌握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某一分支学科系统的专门知识,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⑷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大学教学的能力。
⑸具备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八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身体健康者,可提出申请。
1、学士学位:每届本科生毕业前,各系主任对本系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一项规定者,可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2、硕士学位:申请硕士学位的工作每年办理两次,申请人每年六月十五日之前或十二月十五日以前向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本院毕业研究生,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同等学力者必须经过必修课程的学习,并考试合格。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五章 课程考试
第九条 学位课程考试要求
1、学士学位课程考试
学士学位的课程考试由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结合各系各专业教学计划安排进行。非授予单位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审核其原单位提交的材料的基础上,考核其中2-3门主干课程。
函授夜大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按上级的有关规定进行。
2、硕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是:
⑴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⑵基础理论和专业课3—4门;
⑶外国语一门。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根据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按培养计划进行,取得规定的学分。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课程论文、实验或科研报告等方式,试卷等材料应保存、归档。
3、同等学力者须按上述要求进行硕士学位课程考试。
规定考试的学位课程中,若有一门不及格,允许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若有两门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不得参加论文答辩,并经院长批准,取消其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选修课不及格,可以补考一次或改选其它课程。
第六章 学位论文的撰写及基本要求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用于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的时间应在一年左右。
论文内容的要求一般应包括:题目、目录、中外文摘要、中外文关键词、引言、正文、结论、参考文献、附录、后记等。论文摘要一般要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研究内容、过程和概括性叙述、获得的主要结论(要突出新见解部分)、论文类型(a、理论研究;b、应用研究)。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均应具有正确的思想观点,对学术问题的探讨应有理有据,材料、数据可靠,结论清楚,叙述通顺,文字简练,同时应注明参考文献。
第十二条 学士论文:在论文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中表明学生已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论文中对材料的搜集和处理,所用的实验步骤或科学研究方法,以及阐明问题的论证或逻辑推理等方面表明学生已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三条 硕士论文: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新的见解,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论文所涉及的各个主要问题,应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能较好地掌握科学研究方法和技能。
各系可根据上述要求和学科的特点,规定掌握本学科学位论文的学术标准。
第七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本科生应在毕业前一个月交出论文,指导教师应根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有关内容,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对论文是否合格提出初步意见。指导教师在做出评定前可以在教研室进行讨论,征求意见。
第十五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如符合第七条规定,应批准其申请,并组织论文评阅和答辩事项。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毕业设计、专业生产实习报告等的评阅、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按应届毕业生毕业论文和成绩评定办法执行,由系答辩委员会组织和评定。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研究生提交的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查,写出详细评语;然后由指导教师提出并通过分学术委员会批准聘请两名与论文有相关学科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名应为院外专家。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参加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提出明确的意见,供答辩委员会参考。
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的评语属否定时,分学术委员会应对否定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必要时可增聘一位评阅人。如有两位评阅人(包括增聘评阅人)的评语持否定意见时,则应将此意见复制、发给全体答辩委员研究,如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仍认为可以答辩,则答辩仍应举行,否则取消申请人答辩资格。
评阅意见书应在答辩前十天送交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八章 论文答辩
第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被确认答辩资格后,有关专业所在系应以专业组成答辩委员会,其成员人选由系主任与有关教师和指导教师磋商提名,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参加答辩工作全过程,协助组织和处理有关答辩工作事宜,整理与答辩工作有关的全部材料。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答辩委员会应就是否同意重新申请答辩做出决议,如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和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九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论文答辩的基本条件、程序和答辩前后的主要工作参照《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章 申请授予学位的程序和审查
第二十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条件
1、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必须通过论文评审和论文答辩;
2、修完培养计划中所规定的学位课程和达到最低学分要求;
3、申请者向专业所在系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文献综述一篇(参考的外文文献不少于50篇)
②经专家论证的开题报告一份;
③教学实践考核表一份;
④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复印件(交验时应提供原件)或正式录用通知书及论文原稿;
⑤听学术报告登记卡(至少参加10次学术会议);
⑥本人在研究生处、科技处和研究生会联合组织的学术研讨会上作报告的证明及报告原件;
⑦英语六级证书复印件(交验时应出示原件)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研究生学位英语考试合格证明;
4、每年六月十五日之前或十二月十五日之前,学位授权专业所在系将符合申请本专业硕士学位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及申请者应提供的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
5、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⑴不具备申请硕士学位基本条件者;
⑵在学习期间,受到行政记过(含)以上处分者。
第十章 学位评定
第二十一条 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人,要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核。
凡答辩委员会不建议授予学位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核,但对个别有争议的人,经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确实达到学位标准的,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对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对以上情况,应从严掌握。
第二十二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逐个审核的基础上着重审核有争议的对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定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颁发,其生效日期为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的日期。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对所授学位,应予复议,可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于2001年10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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