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财经大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活动的规定
(2007年9月)
为调动研究生自觉参加学术活动的积极性,追踪科学前沿,拓宽知识面,活跃学术气氛,促进学术创新,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的要求,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本学科、专业和其它相关专业的各种学术活动。凡学校、科研处、各院(系、所)组织举行的学术活动,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应主动参加。各院(系、所)、各学科应创造条件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前沿活动。同时,鼓励研究生在听取本学科学术报告的基础上,跨学科门类参加学术报告,拓宽知识面。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参加学术交流活动,考核合格者给予1学分。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至少听取学术报告12次(原则上每学期至少参加3次),每次参加学术活动时,须认真填写《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并经所在院(系、所)研究生秘书或报告会组织单位负责人(或组织者)签名认可。研究生在申请进入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把《南京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登记本》交院(系、所)研究生秘书处进行考核备案。
第三条 所有研究生须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四条 本规定自2007级研究生开始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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