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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确认的工作通知

育龙网核心提示:2011年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确认的工作通知:各单位应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原有博士生导师和新增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及办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2011年东北师范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确认的工作通知

各有关招生单位:
  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东师校发字【2010】58号,详见附件1)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1年本校原有博士生导师和本校新增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的确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所长)负责本校原有博士生导师和本单位新增博士生导师招生条件的确认工作。
  二、各单位应根据《东北师范大学2011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在充分考虑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博士生培养工作实际需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原有博士生导师和新增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条件及办法,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后实施。
  三、具体工作日程
 

  四、其他
  1.各单位制定的招生条件和办法应不低于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应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条件者不允许推荐。
  2. 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限填报申请材料,逾期不予办理。
  3.2008年以后新增的博士生导师,本次应按照2011年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
  4.文科原有博士生导师及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31日前发表
论文的级别,请参照《东北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成果级别认定及奖励办法》 (东师校发字【2008】6号)由本人直接在论文清单上注明(论文为CSSCI(A)及以上的必须注明)。
  5.文科原有博士生导师发表的论文,若所指导的在读博士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或文科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师人员发表的论文,所指导的在读学生为第一作者,指导教师为第二作者,由本人直接在论文清单上“第一作者”处注明“学生”。
  6.申请人不得参与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7.凡个人或集体对审定工作和申请人提出申诉和异议,可向研究生院反映。学术问题可采取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复议,其他问题由学校评定委员会做出合理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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