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本校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所属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术水平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学位授予程序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举行一次。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院应届毕业生中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逐个审查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就是否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出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同意,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分管教学副院长、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秘书三人签字,并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位课程考试
本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育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六条 资格审查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有违反法律的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或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二)未修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达到毕业要求,不能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三)在毕业前,学生参加本校组织的以下考试,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艺术和体育专业学生参加湖北省高等专科英语应用能力测试(AET-3)、英语专业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最好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者;
(四)必修课和核心选修课重修学分累计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者;2005年9月入学的学生实行绩点计算制度,凡达不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本专业规定的绩点分者;
(五)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或重修学分超过学校规定总学分,但其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授予学位:
(一)参加各类学科竞赛获得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二)获得实用新型、发明授权专利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三)毕业时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四)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综合荣誉称号表彰者(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青年,市级及以上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等);
(五)毕业时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前10%者。
第八条 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应届毕业生向本校申请学士学位,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九条 根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规定,对已毕业离校的往届毕业生一律不再补授学位。
第十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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