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申请
1.教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研项目)申报立项每年一次,研究的重点是本科教学。校级教研项目的立项,一般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进行,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申请立项,视其有关具体要求而定。
2.教研项目立项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思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制度方面的研究,教书育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研究,素质教育、创新与创业教育方面的研究,加强基础、培养能力、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质量方面的研究,专业、课程、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建设以及教学评估等方面的研究。
3.教研项目的申请者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由所在单位审定后,在规定时间报教务处教学研究科,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条 项目评审
1.项目立项的评审工作由教务处组织。
2.申请校级教研立项项目由教务处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校级以上教研项目的推荐申报,由教学委员会从校级立项项目中择优遴选,经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上报。
3.评审标准:项目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其管理效益;项目的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方法和措施得当,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具有相关的教学研究能力,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
1.学校设立教学研究项目专项经费,资助立项项目的研究,校级以上项目每个项目资助10000元,校级项目每个项目资助5000元。
2.项目立项通知下发后,项目经费即由学校向项目所在单位划拨。项目经费按年度分次划拨。
3.教研项目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管理,经费开支实行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签字报销制度,教务处负责检查考核。教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主要包括购买相关资料、打印复印、考察调研、软件开发、学术论文出版资助、成果印刷(不包括教材印刷)、耗材、项目结题评审等费用的开支。
4.经费的支出严格按计划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时,须附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对不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者,要予以批评,严重者要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四条 过程管理
1.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制,负责人对项目的内容设计、研究计划、人员分工、中期汇报、结题验收、成果申报、经费使用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全面负责。
2.为保证项目的研究质量,项目研究人员在同一时间承担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已立项而没有按要求和研究进度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新的项目。
3.批准立项的教学研究项目,其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重大项目的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
4.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过程管理,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鉴定验收、成果评审与申报推荐等管理工作,对研究进展不大或研究效果较差的项目终止拨款,直到撤销立项。
第五条 结题验收
1.已立项的教研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结题验收。申请结题验收的教研项目应提交成果鉴定书及相关的背景材料。
2.国家级、省部级教学研究项目由主管部门组织结题验收,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结题验收每年进行一次,由项目组申请,教务处聘请具有高级职称的同行专家进行评审,通过鉴定的项目由学校发文公布。
3.对验收不合格或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其负责人应写出书面说明,并申报延期方案,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延期后仍未完成者,学校将终止资助,学校在两年内将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提出的研究立项申请。
第六条 成果的使用与奖励
1.各单位应创造条件积极推广应用教研成果,使其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
2.学校每两年评选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凡已通过鉴定的教研成果,以及我校教师任第一主编(或独著),公开出版且在教学中至少被两届学生使用过的教材,均可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成果鉴定证书、总结报告和相应的背景材料。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成果经主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的推荐申报,由教学委员会从已获奖的校级优秀教学成果中遴选,经分管教学的校长审批后上报。
3.凡已正式立项项目经过研究取得成果并通过鉴定验收,均按学校规定给予相应的工作量。获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由学校颁发获奖证书,按学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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