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级科学技术专门人才,要求研究生做到:
1、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创新精神,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一定的实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熟练地阅读和翻译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熟练应用计算机的能力。
3、具有健康的体魄。
二、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时间各一半。若提前不得少于2年,若延迟不得超过4年。
三、培养方式
研究生培养主要实行导师制,或采取导师负责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培养方式遵循以下原则:
1、政治理论学习与经常性的思想教育相结合。
2、课程学习与科研论文工作并重。研究生既要深入地掌握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又要具有从事教学和科研及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要创造条件让研究生参加有关学术交流活动。
3、教学上要注意培养研究生获取知识、科学思维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
4、在培养计划安排上,要针对研究生本人学习和工作的特点,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
5、学习方法上强调以自学为主,教师的作用在于启发研究生深入思考和正确判断,着重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课程设置与学分
课程设置包括学位课、非学位课。
1、学位课程。学位课为必修课,一般设置7~8门,不低于20学分。
(1)公共课3门,10学分。其中,自然辩证法54学时,2.5学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36学时,1.5学分;外语200学时,6学分。
(2)专业基础课4~5门,10学分。
学位课均为考试课程。
2、非学位课。在非学位课中设置专业必修课2~4门,4~8学分,其余为选修课程。
非学位课一般不超过15门,30学分。
3、修课总学分。研究生应修课程总学分不得低于34学分。其中学位课20学分;非学位课不低于12学分,实践环节2学分。
五、教学(生产、社会)实践
教学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的教学能力、表达能力和检验研究生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之一。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生产实践是培养研究生理论联系实际,增加生产实践经验、更好地完成学位论文的重要环节之一。参加生产实践时间应不少于40学时。
社会实践是指研究生参加社会调查、科技下乡等活动,参加社会实践时间为二至三周。
通过教学或科研生产实践,共取得2学分。
六、成绩考核
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均须按照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方式可以是口试、笔试、写读书报告、实验报告和论文等。口试需要有考核小组,有反映考核深度、范围和学生水平的文字报告。考核一律按百分制记分。
学位课成绩不合格允许重修一次并参加考核。有两门以上学位课不及格者,予以退学。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可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研究生课程学习合格标准:
1、取得规定的学分;
2、学位课考核成绩70分及以上。
七、学位论文工作
学位论文是全面检查研究生学习质量、学术水平的重要标志,是综合其训练独立工作能力、培养理论联系实际和从事科研能力的重要手段。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在选题和制定实验方案的基础上,最迟于第3学期末拟定工作计划,并在第4学期开学后10周内完成文献综述、调研报告、开题报告及开题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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