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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办法

育龙网核心提示: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办法: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作如下规定。

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实施办法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组织与管理,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的课程教学作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1、各院(系)主管领导必须在研究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组织本院(系)研究生导师,根据研究生的具体情况制定出每个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经研究生处审批后实施。
  2、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要严格按研究生培养方案确定,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学期必须与研究生培养方案一致。研究生修课总学分不得低于34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20学分,实践环节2学分),一般不超过36学分。
  3、研究生课程的学习严格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修改,必须事先征得导师和各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教学任务
  1、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由研究生处根据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汇总后统一下达,各院(系)负责落实和实施,包括落实任课教师、教材和参考书、上课起止时间等。
  2、各院(系)应选派高职称或高学历教师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每位教师每学期开设的课程不宜超过3门,为相同研究生开设的课程不宜超过2门,每门课程周学时数原则上不宜超过8学时。
  3、正式教学任务书下发后,各院(系)不得随意更换任课教师,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换,必须按《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
  4、如果需要增开研究生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必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课程名称、教学目的和意义、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任课教师及开课条件。如果增开非学位课,由研究生处审批;如果增开学位课,必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5、研究生教学任务书是计算我校教师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的唯一依据。
  三、教材和参考书
  1、研究生课程教学所用教材和参考书,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大纲选定。宜优先选用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遴选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荐使用的"研究生教学用书"。如果没有合适的教材,任课教师应给学生提供正规印刷的讲义或指定相应的参考文献。
  2、研究生课程所用教材的订购工作,由承担教学任务的院(系)负责。
  3、对研究生教学所需主要参考书,院(系)每年向图书馆报购书计划时应统筹考虑。
  四、课表
  1、课表由研究生处统一编排。
  2、各院(系)应于每学期末将课表发给任课教师,同时发放修课研究生名单。 
  3、课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课,必须按《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调停课管理办法》办理调课手续。
  五、课程教学
  1、课前准备。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应仔细研读课程教学大纲、教材和有关参考文献,编制授课日历,写出教案。开课前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的备课量应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其他教师的备课量应不少于课程总学时的二分之一。任课教师在上课前还应根据课程需要做好投影胶片、多媒体等教学准备工作。
  授课日历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经教研室(系)主任、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一份由任课教师留存,另二份于开课学期第二周之前交课程所在院(系)办公室,一份院(系)留存,由教学秘书编目、装订成册,一份交研究生处培养科。 
  2、教学内容。任课教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应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注意反映本学科的前沿动态,吸收与所授课程相关的学科新进展和最新科技成果。
  3、课程教学方式。在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或研究生的学习情况采取灵活有效的教学方式,如课堂教学、指导阅读、课堂讨论、现场教学等。学位课的教学应以课堂教学为主,5人以下修读的非学位课程可以指导阅读为主。对以指导阅读为主的课程,应体现教师的指导作用,任课教师应对研究生提出课程学习要求,包括学习目的、内容、重点、难点以及学习方法等,还应定期检查并评阅研究生的读书笔记或读书报告,评估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效果,确保课程教学质量。鼓励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式,以加强研究生能力培养,提高教学质量。
  4、专业课任课教师应指定一定量的参考书供研究生课外阅读,参考书中应有适量的外文文献。教师每学期检查研究生的课外读书报告或读书笔记不得少于2次,以督促研究生拓宽学术视野,提高自学能力。
  5、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任务书规定的教学时数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对于无故不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将对任课教师实行警示:未完成10%学时数,通知任课教师本人;未完成20%学时数,通知到院(系);未完成30%学时数,全校通报;未完成50%及以上学时数,全校通报且不计教学工作量。对未完成学时,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结束前补上。
  6、课程结束后两周内,任课教师应按《长江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办法》进行课程考核,按规定按时报送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单,并将考核试卷交院(系)办公室归档。
  六、课程教学各环节的管理和质量监控
  1、加强各教学环节管理。由各院(系)主管研究生教学的领导牵头,成立教学质量检查小组,每学期研究生处与各院(系)共同组织开学初、期中及期末教学检查。开学初检查教学准备,包括课表、研究生名单等到位情况,教材落实情况,任课教师备课情况。期中主要检查课表执行情况、教师教学情况,了解研究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与建议。期末检查包括教学效果调查、课程考核成绩单报送情况等。 
  2、研究生处对日常教学检查情况、教学中反映出的问题等教学管理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以简报或网络公布等形式及时通报。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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