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催缴研究生学费的通知
关于催缴研究生学费(含博士教师和高校教师研究生学费)问题的通知
按规定额度和期限缴纳学费是每个学生应尽的义务,也是研究生培养和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哈商大〔2005〕148号文件《哈尔滨商业大学学费收缴及学生注册管理的规定》,凡在我校学习的计划内在籍学生,均应按规定交纳学费。哈商大研字〔2005〕2号文件《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学费收缴及注册管理的规定》第三条指出,对无故拖欠学费的研究生,一年级不予注册、不记成绩;二年级不予注册、不予开题;三年级不允许参加论文答辩。该规定第四条指出,本校在职教师攻读研究生应按本办法执行。
上学期,根据校长办公议决议,学校下发了《哈尔滨商业大学关于催缴在职攻读我校学位研究生学费的通知》,并由财务处、人事处和研究生学院联合清缴在职攻读我校研究生(含博士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学位)学费。当时,研究生学院会同学位点学院向研究生发出催费通知,考虑到我校教师的具体情况,对在职攻读学位教师的学费交纳予以延期一个月的宽限,在限期内由攻读学位的教师本人到研究生学院递交扣发工资的计划;超过限期的,由学校直接扣发其工资以抵交学费。
根据我校研究生注册资格复查结果和财务处近期学费收缴情况统计,研究生欠费比例为31%,欠费额度达到110余万元,其中我校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和高校教师硕士学位人员欠费比例占研究生实际欠费比例50%以上。研究生无故拖欠学费的情况影响了研究生学院和学位点所在学院正常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开展。
鉴于研究生欠费严重,学校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对无故欠费的全日制研究生停发生活补助;长期拖欠学费的,对欠费期间的生活补助不予补发。
第二,自本学期起,同时向学位点学院清缴欠费,欠费率不能降到规定比例以下的,按规定比例扣发该学院领导的研究生管理费、该学院导师的讲课费和导师费。今后学费统计通知将同时发至研究生所在学院。
第三,本学年交费时限延期至2009年10月10日。对超过此限期仍然拖欠学费的研究生(含本校教师),将按学校文件作出代扣工资抵交学费或终止培养等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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