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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育龙网核心提示:天津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天津师范大学2011年普通本科高职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天津师范大学

二、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层次:博士、硕士、本科、高职

四、学校代码:10065

五、学校地址:

天津师范大学主校区: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393号

学前教育学院校区:天津市南开区双峰道38号

六、学校基本概况

天津师范大学系市属重点院校,着力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学校现有61个本科专业,2个国家重点学科,8个天津市重点学科,4个天津市“重中之重”学科,6个教育部特色专业建设点;有5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39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21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42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11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有专任教师1487人,其中教授、副教授662人;有全日制在校生25000余人。天津师范大学的学科门类在部颁本科专业目录所列11个门类中占8个,即文学、理学、工学、法学、历史学、教育学、经济学和管理学,这八大门类学科相互支撑,相得益彰,给莘莘学子创造了一个有利于全面发展的广阔空间。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天津师范大学设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天津师范大学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11年面向全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经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第七条 本科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3200-4000元/生.年(软件工程专业8000元/生.年);艺体类专业为8000-100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日语专业为16000元/生.年(国内期间)。高职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为5000元/生.年;艺术类高职专业为6000元/生.年。住宿费标准:800—1200元/生.年。各专业收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表或学校下发的2011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本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执行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院校志愿录取原则上以志愿优先为原则,即按考生填报的院校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只有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时,才录取第二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依此类推。院校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即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执行本章程第十三条之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的录取原则

一、除天津市、江苏省外,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二、在江苏省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优先录取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排序较高者。如等级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如条件仍相同,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

三、在天津市录取中,如投档分数相同,则比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如上述条件再相同,优先录取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文史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理工类专业的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数学、语文)。(比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时,先比较A等第个数,如相同,再比较B等第个数,依此类推;比较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时,依据考生的学业类<含学业成绩、课程修习情况>和非学业类<含道德品质、社会实践、社区服务、获奖情况>两方面情况综合比较、评价。)

第十二条 在津录取政策

一、在天津市录取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地理和历史等8个学科成绩等第均获得A(简称8A)的考生,如投档成绩排名在院校前10%,可优先安排专业。优先安排专业时,按照8A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以分数优先为原则。

二、在本科一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我校传统师范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降分政策。即汉语言文学、地理科学、化学、生物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英语、教育学、教育技术学、历史学和思想政治教育专业,若线上一志愿生源不足,可依次降分录取线下一志愿考生,以满额为限;降至线下10分,仍不满额时,再行录取线上其他顺序志愿考生。

三、在本科二批专业录取中,对报考小学教育和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实行适当降分政策。即如线上一志愿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生源不足(不含服从志愿),则可适当降分,录取线下报考小学教育或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

四、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天津市高招办统一组织的英语口语测试且成绩合格,同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英语学科成绩等第为A,否则该专业不予录取。

第十三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软件工程、日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不含服从志愿)。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天津师范大学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举办日语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的批复》,学校与日本国立三重大学合作招收联合培养日语专业本科生。详情参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十六条 体育教育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文化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实行考生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文艺、体育特长生必须经过学校面试考核。

第十八条 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九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和通知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报考及录取详见《2011年天津师范大学艺术类招生简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五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条例》、《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四条 学校适应教师教育改革大趋势,实践学科专业教育与教师专业教育相分离的培养模式。凡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的相关专业学生,经过筛选,在学科专业学习成绩优良的基础上,可免费修读教师教育课程,使学生在获得坚实学科专业知识的同时,获得教师职业需要的知识与技能。此类学生毕业后,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既可从事教师职业,亦可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职业,极大地拓宽了就业渠道。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各种奖学金制度,学生受益面达57%。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专科起点”字样;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注明“高职”字样。对符合《天津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1年度天津师范大学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起开始执行。以前我校有关普通本科、高职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天津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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