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在职研究生管理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校工程,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教职工去“985”高校等高水平研究院校攻读博士学位,改善我校教职工的学缘结构,提高我校教职工的学历层次,建设一支适应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的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原则
1、紧紧围绕学科建设规划,立足于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重点培养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2、按照“按需培养、学以致用”的原则,申请攻读的专业应与本人现从事专业相一致。
3、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围绕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主要方向,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培养。
二、申请报考条件
1、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良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上进心强。
2、能够出色完成本职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3、申请报考时,须在本校工作至少三年以上。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
三、相关待遇
1、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并签订协议后,学校为其承担全额学费和公寓住宿费。在省外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学校为其承担每年寒、暑假两次往返路费。
2、为了保证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集中精力做好研究工作,及早完成学业,攻读学位的教师要脱产学习,不再承担任何教学工作;在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要脱离管理岗位。
3、学校对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实行生活补贴制度:教职工攻读“985”高校、中国科学院或同级别的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生活补贴2万/年;攻读“211”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生活补贴1.5万/年;攻读本校及其他高校博士研究生,每年享受生活补贴1万/年。以上待遇享受的起止时间按照博士培养协议的签订时间来确认,统一按学制3年享受有关待遇。
4、攻读博士学位所需的学费、公寓住宿费先由本人垫付。待取得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书后,由人事处审核批准,一次性给予支付。每年的生活补贴分两次在每学期期末给予发放,每年寒、暑假两次往返路费在各学期期末给予报销。
5、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返校。逾期不能毕业获得学位的教职工,要及时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学习。延期期间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6、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可由其所在单位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四、报考审批程序
1、填写《中北大学教职工在职攻读学位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
3、管理岗位的教师由攻读博士学位的学科所属学院领导签署意见。
4、人事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办理报考手续。
5、申请人被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五、其他要求
1、各单位要根据学校的师资培养规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做好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计划,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一年度攻读学位计划报人事处。
2、经学校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教职工,不能无故中途停止学业。最终未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要返还学校为其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3、获得博士学位后要及时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到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单位报到,并将证书复印件交人事处师资料存档。
4、目前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尚未完成3年学业的教职工,根据其本人意愿,可以选择按本管理办法享受相关待遇,也可选择按原来的政策《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若干规定》(校人[2006]59号)继续执行。如选择执行本管理办法,相关待遇按学制3年所剩余的学年给予兑现,但要保证脱产学习。
六、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人事处。原有办法如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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