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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上海在职研究生网海事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2011上海在职研究生网海事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四周。

2011上海在职研究生网海事大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细则是为维护我校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旨在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四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假期不得超过四周。新生报到时必须按规定缴清有关费用,其中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还须按规定缴清培养经费。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缴清费用者,作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五条 非上海居民户口的新生(含自筹经费生,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学校,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一律不迁户口。
  第六条 凡入学前为上海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的新生,可以在入学时不迁入户口或在入学后迁出户口。除原单位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外,户口不迁入学校或者将户口迁出学校者,学校一律不安排宿舍。将户口迁出学校者,不得再迁回。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医院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应按指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领取研究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取得研究生学籍。
  第八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学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入学者,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政治素质、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研究生辅导员进行政治素质、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复查。在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①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②事假超过四周不报到者;
  ③在政治素质、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复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④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⑤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研究生(包括在职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由本人到研究生辅导员办理注册手续。需缴纳培养经费或(和)住宿费的研究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清所有费用后,才可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请假;但事假最长不得超过四周,病假最长不得超过八周;到期如仍无法入学,应申请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不注册者,作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纪律和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活动。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舞弊。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外出学习、听学术报告、参加会议、查阅资料等,应按计划进行,严格掌握时间,不得借口旷课,有事必须事先请假。
  研究生未经请假、未准假而擅自离校、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
  研究生请假规定见《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遣出国。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研究生不得请假出国探亲。研究生申请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休学和复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给予休学:
  ① 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养治疗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② 经济困难难以坚持学习,经家庭所在街道(乡、镇)或原单位证明;
  ③ 创业,凭相关证明;
  ④ 出国进修、留学,凭相关证明;
  ⑤ 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中断学业的。
  第十六条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出具有关证明,征得导师和所在学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以一学期为单位。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应出具有关证明,可以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应办理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在校生的各种待遇。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欲复学,应在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经研究生部复查、批准方可复学。其毕业期限按休学时间顺延。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转学和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需经研究生部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二十二条 凡需转学或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者,送交研究生部审批的申请,须有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部)与导师签署同意接收的意见;转学者,还须事先征得拟转入培养单位的同意,包括解决户口问题。

第六章 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③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
  ④休学期满一年,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
  ⑤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及违反学校相关规定;
  ⑥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学位课程指公共学位课程、学位基础课、专业学位课)及两门以上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或两门课程(一门学位课程与一门选修课或两门选修课)不及格,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发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不予毕业,只发学习证明,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⑦经中期考核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
  ⑧经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疯病及其他不能再继续学习的疾病,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
  ⑨本人或家庭有实际困难要求退学,经说服无效;
  ⑩硕士生在四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博士生在六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主动要求退学,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符合上述其他情形,应予退学的,由研究生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给予退学的书面报告,由研究生部将应予退学研究生的书面材料交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已退学和被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一律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六条 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退学和取消学籍研究生的安排:
  ①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②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相应的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
  ③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批准退学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被批准退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发给退学证明;其中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具体办法见《上海海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七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导师及任课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认真热情地做好研究生思想教育工作,引导研究生努力学习。
  第三十一条 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其形式主要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学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三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具体处理办法见《上海海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学习实行弹性学制,硕士生培养方案按2年制定,在校学习期限为2-4年,博士生培养方案按3年制定,在校学习期限为3-6年。研究生课程学习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研究若要超出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年限,研究生应提前2个月提出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学院(部)主管领导和学位评定分委会主席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以半年计。
  第三十四条 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延长期内学校不再发放普通奖学金,不再安排宿舍,不予办理自费出国。延长学习年限不计入学制,延长后的毕业时间以答辩通过之日为准,学位授予时间以学位评审通过之日为准。

第九章 毕业和就业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学完规定的课程和各必修环节,考试、考查合格,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德、智、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德、智、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获通过,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在毕业离校前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有关部门应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工作。毕业鉴定包括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着重就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业务学习及劳动态度等方面写出评语。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其努力方向。
  第四十条 研究生就业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上海市教委当年的就业政策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部各有关部门和研究生辅导员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学籍和人事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其本人档案:
  ①上海海事大学研究生成绩单;
  ②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③学籍、奖励、处分等材料;
  ④授予学位通知书;
  ⑤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定向、委托培养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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