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上海在职研究生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以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为依据,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的原则:
围绕高校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中心任务,依法完善管理制度的原则;
坚持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原则;
充分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凭有关单位的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暂缓报到,经研究生处批准后可暂缓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组织关系、档案、户口转移:
1、共产党员应带县级以上党组织出具的介绍信:上海考生介绍信由所在学校或单位开至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外省市考生介绍信由当地县委、市委及省(直辖市、自治区)教委等工作党委开至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入学时交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党委组织部代为办理。
2、共青团员入学时应带本人的团员证办理团组织转接手续。
3、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的档案一律转入学校。
4、被我校录取的非上海户籍的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选择迁户口或者不迁户口。选择迁户口的学生:1)户口迁移证、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到时交由保卫处统一办理入户手续。(迁入地址为:上海市龙腾路333号上海工程技术大学);2)来校报到后带好本人身份证、人民币20元,去文汇路560号松江大学城派出所户籍受理室拍照。
5、凡被我校录取的上海居民户口的学生,户口一律不移入学校。
6、户口在上海延安西路900号的历届学生,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以把户口移入学校。
第九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规定:
新生因各种原因不能如期报到,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在确定拟录取后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从规定的报到日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于下一年度的7月5日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入学手续。因病保留入学资格并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的,申请入学时须经由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
第十条 新生按期到校报到后,在三个月内须接受政治、业务、健康全面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发放研究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领导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1、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
2、在报到后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
4、在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或不符合招生规定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取消新生入学资格者,原为应届毕业生的,由原学校安置;原为在职人员的,回原单位;原为历届毕业生,退回来源省;其它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在规定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批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没有取得学期注册的研究生没有学籍,不得参加考试。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四条 新生在注册前,生活费和医疗费自理。注册后方可享受上海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学校鼓励研究生自愿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注册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算发给普通奖学金。
第二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休学。
1、因患病不能坚持学习或治疗休养时间达到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经指定(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经校门诊部证明必须休学者;
2、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3、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4、以学生身份公费或自费长期出国留学者;
5、已婚女性研究生因生育需要者;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7、修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不能取得学习成绩和学分。
第十六条 休学手续:休学研究生必须于批准休学后2周内向办理休学手续,由本人申请,填写《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因病休学,还须提供校门诊部《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学生休学通知单》,经导师、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核批准。由研究生处发给休学证明,并按时离校。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与须在学时间合计不能超过学习年限。
第十八条 休学研究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不能住宿在校区内。因患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复学前一学期结束前2周,持有关证明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门诊部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门诊部复查合格,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生育休学者复学前,须提交校门诊部的同意证明,方可向学院申请复学。因自费出国留学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不能再次以自费出国留学申请休学。复学后,行政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含服役期2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参加西部志愿者等政府组织的重大志愿者活动期间,保留学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适用学校的有关处理规定,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