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体检标准
根据教育部教学[2003]16号文件要求,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特制定我校体检标准。
一、 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 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不予录取。
二、高血压伴尿蛋白阳性、心脏扩大、严重心律失常其中任何一项者不予录取。
三、严重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者不予录取、
四、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不予录取。
五、癫痫或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予录取。
六、乙肝病人(乙肝系列五项中除第二项”抗—HBs”外有阳性标志并伴有转氨酶升高)不予录取;其他慢性肝炎病人或有其他严重肝脏疾病者不予录取。
七、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播散型结核治愈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八、一眼失明、另一眼视力矫正不到4.8者不予录取。
九、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全聋者不予录取。
十、口吃、步态异常、驼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瘤、白癜风及其他明显面部标志者不予录取。(仅限法学、新闻学专业)
十一、四肢废用超过二肢以上者(含二肢)不予录取。
西北政法大学
研究生教育院、卫生所
200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