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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为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学术水平高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是搞好研究生教育的基础。为加强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其学位论文研究工作,关心其思想品德教育,对该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承担责任的教师。

第二条  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较高的生理素养、心理素养、文化素养和行为素养;

2.我校硕士点学科领域的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原则上年龄不超过

50周岁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3.身体健康状况能承担指导硕士生的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或上级组织允许的退休

年龄;

4.与硕士点学科相一致,有比较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有较合理的学术梯队;曾担任过硕士研究

生第二导师,有一定的研究生培养经验;

5.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本学科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比较丰富的教

学经验,能高质量地开出一门研究生课程;

6.熟悉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动向,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的前沿,

积极参加本学科的学术活动;近三年内国内核心期刊(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国

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有公开发表的较高水平学术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3篇以上;或发表

的学术论文被检索1篇以上;或出版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学术著作(第一作者或本人撰写不少于5

万字);或获得国家、省、部政府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或有经过鉴定的科研成果;

7.近三年作为主持人有各类纵向科研课题,或横向课题,并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不包括校内各

类经费;以经费到学校帐户为准):

①哲学、法学、政治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经济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5000

元,或至少有在研省级(省社科基金、省教育厅)以上科研立项;

②理学、管理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10000元;

③工学、医学等门类的学科专业科研经费不低于20000元。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审批程序

1.  每年4-5月进行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硕士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工作一般应在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点进行;

2.  申请新担任硕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向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复核表》,并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

3.  学院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初审。认真核实申请人有关申报材料,同时审核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及本人的实际水平和能力是否符合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并签署意见,报至研究生部;

4.  研究生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大连大学校长办公会进行评议。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校学科布局和发展需要,在评议时拥有决定权;

5.审批通过者进入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源库,并取得当年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资格;

6.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确定后,签订培养协议,学校即正式聘任其为硕士生导师,同时享受硕士

生导师待遇3年。

第四条 硕士生导师资格复核程序

1.  学校对导师资源库教师每三年进行一次资格复核,复核标准参照本细则第二条“硕士生导师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2.  教师填写《大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复核表》,交到所在单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相应的科研和教学成果证明材料;经初审认定后,提交至研究生部;

3.  研究生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大连大学校长办公会进行评议,公布结果;

4.  通过资格复核的导师,取得当年招生、培养研究生资格;

5.  资格复核不合格的导师,退出导师资源库,取消当年招生资格,但仍可继续培养已招收的研究生,保留导师相关待遇,直到学生毕业。

第五条  硕士生导师上岗前需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有关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法规及有关注意

事项。取得培训证书的导师方可参加导师学生双向选择。

第六条  硕士生导师的奖惩机制

1.正式聘为硕士生导师后,每月享受导师津贴;

2.校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硕士生导师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评估内容为研究生指导教师履

行职责情况和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等,对于评估达不到要求者,经校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给予终止硕士生导师待遇、终止硕士生培养资格、终止硕士生招生资格等处分。

第七条  本细则由2008年6月24日校长办公会通过,本细则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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