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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育龙网核心提示: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通过实施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机会与条件,加强对研究生科研系统与严格的训练,充分发挥研究生的创新优势,发掘研究生的创新潜能,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办法

一、实施目的
通过实施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以下简称“研究生创新计划”),为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科研机会与条件,加强对研究生科研系统与严格的训练,充分发挥研究生的创新优势,发掘研究生的创新潜能,提高研究生的科研创新能力与实践能力。
二、申报对象
1. 全省普通高校全日制学术型在读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和一、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基本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并取得合格成绩;
2. 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对象应为博士研究生,申报对象为硕士研究生的,其所在学科必须为省级重点学科;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报对象为硕士研究生;
3. 在同等条件下,非定向、非自筹经费研究生以及撰写学位论文无相应研究课题的研究生可优先申报;已承担江苏省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研究且未结题的研究生不得申报。
三、申报条件
1. 申报者已具有较好的科研素质与基本条件;
2. 申报者所在学校、学科及其指导教师积极支持其创新课题研究工作,所在高校能够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和配套资助;
3. 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需求、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申报者具有浓厚的研究兴趣。申报项目应是研究生独立设计的课题,可以与学位论文选题一致,也可以是与学位论文不同的选题。对与学位论文选题不一致的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申请者所在学校应通过组建跨学科的导师组等措施,积极支持课题研究,切实加以指导。
4. 项目论证比较客观、充分,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理论、实验、方法具有创新性和独特研究思路的课题可优先申报。
5. 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至2年,项目结题后,项目承担人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四、项目管理
1.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由符合申报对象要求的研究生申请、学科推荐、学校按限额申报,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专家评审,对专家评审通过的进行审核批准并公布。
2. 立项项目按人文社科类项目和自然科学类项目,由省教育厅和研究生培养单位分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经费资助,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核拨。
3.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日常管理由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负责。有关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协助承担项目具体管理工作,包括配套经费的落实(各单位应按不低于省资助标准进行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项目进展的监督、检查,并受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委托组织结题总结工作。
4.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施一般为1~2年。项目申请者承担项目研究课题后应按照研究计划和有关要求认真完成研究任务,并承担与项目有关的学术与法律责任。
5. 项目申请者指导教师应将项目实施作为重要的培养指导职责,认真负责地进行指导,通过项目实施对申请者加强完整严格的科研训练。
6. 项目课题研究计划需要进行较大调整时,须由项目申请人提出,导师(或导师组)签署意见,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报省教育厅研究生处(省学位办)备案。如项目承担人指导教师调离本单位的,所在单位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明确新的指导教师,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继续进行。
项目承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资助的申请,报省教育厅研究生处(省学位办)批准:
(1)不再是本单位研究生的;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3)在科学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弄虚作假等其它不端行为的。
对不如实报告的单位将取消其下一次申报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的资格。
8. 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实行课题结题评价制度和承担项目情况总结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应及时填写《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课题结题报告书》(一式三份),并附指导教师与两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专家(其中一位须为校外专家,博士研究生的课题结题报告应至少有一位具有正高职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的结题评价意见书。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承担人还应撰写项目承担和完成情况总结报告,连同课题结题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备案,省教育厅研究生教育处(省学位办)将不定期对各高校结题情况进行抽查。
9. 资助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和学位论文、申请专利等成果,均应标注“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未标注的不得作为结题评价材料。
10. 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的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含与项目研究相关的打印、复印费,图书等文献资料的购置费),消耗材料费,为完成项目参加的学术会议费、必需的调研差旅费,与研究课题相关的论文、著作出版费及成果鉴定费等。资助经费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及与研究项目无关的开支。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要追回资助经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 对研究成果突出,需要进行鉴定的,由项目承担人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组织鉴定。对于取得重要突破、重要发明和获得部、省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省教育厅将视情况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受资助单位、项目承担人对创新计划项目管理不善、违反规定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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