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
(2006年12月)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做好南京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工作,保证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公平进行,根据江苏省教育厅评选优秀毕业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南京财经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 评选名额
按应届毕业研究生总数的15%的比例确定院(系)优秀毕业生名额,并向评选范围内的研究生公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凡在评选范围内的研究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参加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评选: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尊敬师长,无违法违纪行为;
2、研究生阶段,学习成绩优秀,学位课程成绩总平均名列所在专业前40%;公开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获得一次(含一次)以上各类奖学金或其他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
3、按期通过硕士论文答辩,成绩在良好以上(含良好)。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参评校优秀毕业研究生:
1、未经批准截止到评选开始时尚未足额缴纳学费或住宿费的;
2、在校期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违纪处分的;
3、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的;
4、评选年度所在寝室卫生评比不合格的。
第五条 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有意申报校优秀毕业研究生的研究生可以向所在院(系)申领《优秀毕业研究生申请表》。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填好的表格及相关材料交所在院(系)。
第六条 评选步骤
1、对照优秀研究生的条件,本人提出申请;
2、导师签署意见;
3、院(系)组织评议,提出人选,报研究生处;
4、研究生处审查,报学校审批。
第七条 表彰
对经学校批准的校优秀毕业研究生,将授予“南京财经大学优秀毕业研究生”荣誉称号,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同时给予300元奖励。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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