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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

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华中农业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其它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者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对其政治、思想品德、文化、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回原户籍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华中农业大学医院负责。对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患有疾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申请被批准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以及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持研究生证,在校历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培养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确因在校外从事科研、调研、撰写论文、实践等工作,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即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签署书面意见,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否则以旷课论。逾期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取消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请  假

第六条  研究生因病、因事或其它原因不能按时注册、上课、从事科研工作、参加培养环节检查及学校、学院或导师组织的集体活动,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均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研究生请假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一般应由本人填写请假单,经研究生辅导员、导师或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为准假;请病假者,须同时提交学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因病休假证明。

第八条  请假两日以内,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并通知指导教师;两日以上两周以内,由指导教师批准,并报研究生辅导员备案;两周以上由指导教师同意,向辅导员说明情况,并经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返校应及时销假;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研究生,须履行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续假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按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属特殊原因,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且可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的,可申请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研究生,本人应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有关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学校根据学科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研究生本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新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本校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致使研究生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确需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送研究生处审查、批准,并征得转入单位的同意,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如属跨省转学的,还需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转出转入手续。需进行户口迁移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

校外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学习的,须向我校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转学申请书、转出校同意函、研究生原始录检表和录取证明、本人入学考试成绩和在校学习成绩、研究生表现鉴定书、体检诊断书等)。经研究生处审查,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学院和导师的同意,报主管校领导和湖北省教育厅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原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最长不超过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3-4年,最长不超过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5-6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确需在较长时间内进行治疗或休养的;

(二)因从事社会公益活动,需要较长时间的;

(三)因从事科技创新、发明创造活动,需要中断学习时间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

研究生因前款所述情形,足以影响正常学习和课题研究的,应当休学。

休学一次以一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求休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书》,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处审核,符合休学条件的,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保留其研究生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书》,并附我校指定医院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经审查合格的,准予复学。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有2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1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的;

(二)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 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的;

(四)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五)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 未请假或未获准请假离校连续两周的;

(七) 超过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八) 本人申请的。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退学的处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系)填写《华中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异动处理意见表》,并附有关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视同送交,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华中农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本人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学校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财务结算。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达到研究生培养方案内容要求的,但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所在学院同意,学校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上述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如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再行答辩一次者,结业后,经本人申请,硕士研究生可以在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以在两年内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可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五条   符合《华中农业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经华中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学习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对学习满一学期、但未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学习成绩单。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或学位论文严重弄虚作假者,学校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颁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宣布无效,予以追回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能重新颁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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