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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福州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育龙网核心提示:2011福州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011福州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招生政策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 我校各学院及有关单位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严格管理;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一、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和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件,按照学校的具体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期间,参照在校生的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管理,如发现不符合报考条件、身体情况不符合体检要求、入学资格水平测试成绩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无法按招生规定提供完整的材料、违法违纪等情况的新生,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以及在复查期间,新生生育者,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获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二个月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下一年级。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持身份证、学生证等有关证件材料,按照学校规定期限到导师所在学院(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和辅导员书面请假,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一周。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请假逾期而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研究生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方式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其中学位课程考试成绩达70分为及格,其它课程考试成绩达60分为及格。选修课程可以以考查方式考核,成绩可以按及格与不及格记载。每种考核成绩可以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当按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一门课程允许补考二次。补考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补考未通过者,成绩按卷面分数记载。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如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病危等)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应当事先(最迟应于本门课程考核的次日)书面申请缓考,并附上疾病证明等相关材料,经导师及其所在学院(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准后,报学校批准。经获准缓考者,应当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逾期不办理缓考手续者,视为旷考。
  缓考手续未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经教育表现良好者,允许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考核通过者,成绩按及格分数记载。
  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处分一年后,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毕业资格审查时,仍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通讯评议。
  第十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经考核、鉴定为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毕业论文通讯评议。
  三、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学校及其所在学院(单位)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请假期满未返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缺席者,均按旷课处理(一年级按实际学时计算,二、三年级按每天9学时计算)。
  对旷课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学生旷课时间累计超过某一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其该门课程的平时考核成绩平定为不及格。一个学期累计旷课27—3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36—53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旷课54—71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72—8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旷课达9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和临床实践,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如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直系亲属病危等)者,经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请假一周;如需请假一周以上者,应当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寒、暑假及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休学和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或一个学期请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或在学期间生育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应当持医院相关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休学。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以半年为限。
  休学期满后仍不能继续学业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在学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患病者,医疗费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当按时递交复学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复学手续。学校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视其情况按继续休学或退学处理。
  五、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如发生学科专业调整、所在单位无法继续培养等非本人主观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特殊情况,方可受理申请。申请在校内转专业(所转专业仅限于相同一级学科内),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及转入学院和导师考核同意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区复试分数线下一区录取学校转入上一区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已进入最后一年学习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六、退 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及其以上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有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的,或一门学位课程旷考同时有一门学位课程补考一次后仍不及格的;或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经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旷考学生经批准参加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考核不及格的;
  (五)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六)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未能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的;
  (七)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或申请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学习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送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一个星期之内办好退学手续离校,并按下列办法处理善后问题:
  (一)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
  (二)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三)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福建省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三个月之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七、毕业、结业、肄业与就业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3—4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硕士生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一年,博士生延长学习年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方案、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带教或临床实践等任务,成绩合格,完成毕业论文并通过答辩,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个人申请、学校考核和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带教或临床实践等任务,但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重新申请毕业论文答辩,如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为通过论文答辩的时间。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达到培养方案或培养计划规定的阶段要求的退学学生;或者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满时,毕业论文无法达到通讯评议条件或通讯评议为不合格(不同意答辩)的学生,按肄业处理,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结业研究生根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推荐就业,定向、委托培养毕、结业研究生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经学校批准需改派者,按有关规定办理。毕业后三个月内未能就业者,将档案、户口等材料寄到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八、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的,按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申诉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实施细则》执行。港澳台侨及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闽医大教[97]0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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