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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规定

育龙网核心提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规定:《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2006年12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要求,结合本校博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使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得到顺利、公正和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西南政法大学关于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暂行规定》以及2006年12月30日西南政法大学学位委员会会议的要求,结合本校博士学位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初稿经导师审阅并明确签署同意推荐预答辩意见后,博士生向学科组提交《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书》,由本学科组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三条 导师应对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进行认真指导和严格审查,不得将质量和格式存在明显缺陷的博士学位论文提交预答辩以推卸责任或减轻指导工作量。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应在申请正式答辩的三个月前完成。
第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应该公开举行,由学科组织聘请三至五名相关学科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预答辩小组。
预答辩小组设一名预答辩负责人。
第六条 参加开题及中期检查的专家可以成为预答辩小组成员。
第七条 博士生应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十日之前,将打印的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和开题报告送交预答辩小组成员,否则预答辩小组成员有权拒绝审阅该博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按正式答辩程序进行,预答辩小组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的审查,重点对博士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和关键性结论进行审查。
预答辩小组应坚持创新性一票否决制度。
第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合格是指通过预答辩,根据预答辩小组成员意见修改后可参加正式答辩;基本合格是指暂缓通过,需重大修改;不合格是指不通过,需重新写作,再次预答辩。
第十条 预答辩小组在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依照多数意见作出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并将预答辩意见记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意见书》,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对预答辩结论为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可在该博士学位论文完善定稿后提交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十二条 对预答辩结论为基本合格的博士学位论文,限定博士生根据预答辩小组提出的修改意见,在两个月内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修改,经原答辩小组成员传阅并按多数意见同意其参加本次正式答辩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十三条 对预答辩不合格或按照前条规定的途径依然不能参加正式答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经过半年以上时间的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由导师审阅同意并重新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正式答辩。
第十四条 预答辩应有详细记录,尤其对于预答辩小组的评议意见和投票表决的结果要有详细记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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