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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徽在职研究生考试之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育龙网核心提示:2011安徽在职研究生考试之中共安徽省委党校: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通过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教师集中讲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教师指导与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书本学习与岗位应用相结合。

2011安徽在职研究生考试之中共安徽省委党校

第六章 学习方式

  第二十条 在职研究生的学习通过面授指导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坚持教师集中讲授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教师指导与个人独立研究相结合,书本学习与岗位应用相结合。坚持自学为主,研讨为主,充分发挥教师与研究生两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十一条 省委党校每学期安排两次集中面授时间,每次十天左右。在保证必要课时的前提下,教师课堂讲授的内容力求少而精,新而深,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和难点。 
  第二十二条 个人自学是在职学习的主要方式。除集中面授外,其余时间由研究生根据教学计划进行自学。为加强自学,各班按地区就近的原则,每10-15人组成一个学习小组。学习小组由组长、副组长牵头,不定期地开展学习、研讨交流活动。

第七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三条 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方式:必修课进行考试,考试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选修课进行考查,考查可采取答卷形式,也可用撰写论文、检查作业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核的最后成绩实行结构百分制:卷面成绩占60%,作业成绩占20%,面授考勤成绩占20%。必修课成绩按合成百分制计分。选修课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分。 
  第二十五条 论文、作业应在授课教师规定的时间内交齐,迟交者成绩酌情降等。研究生的论文、作业不得抄袭或他人代笔,违反者应责成其做出书面检查。检查深刻者,给予一次补做补交机会。情节严重,态度不好,责令其退学。 
  第二十六条 凡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或由于每门课面授请假超过1/2学时以及旷课1/3学时,不得参加正考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成绩一律记“及格”、“不及格”。 
因公或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可以申请缓考,缓考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且经办学单位批准后方可缓考,成绩按正考记入成绩表。 
  第二十七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记,凡旷考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凡经缓考、补考仍不及格和因旷考不得参加补考的,在最后一学期由研究生部统一安排总补考,经总补考后仍有两门不及格者,不得毕业,按肄业对待,只发研究生肄业证明。 
  第二十八条 考试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对考试中作弊等违纪行为,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停止答卷,并令其退出考场,试卷按“0”分处理;对特别严重违纪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凡被录取的在职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缴纳学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研究生部请假,无故超过规定时间不报到、不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研究生部区别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要如实填写各种表格,工作单位有变动者,须及时向研究生部和班主任提供更改后的通讯地址。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集中面授。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以请假;因病住院或卧床不能坚持正常活动者;家属因病住院必须由本人护理者;遇到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不能参加面授者。外出办事、参观、学习者,不得请假。请假三天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四至五天由研究生部主任批准,五天以上者,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如需请假,须将请假条、所在单位证明(请病假须提交县以上医院诊断书)等材料交班主任,填写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去,材料不全或不及时请假者,按旷课处理。 
请假期满,须到班主任处销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而逾期不返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需长时间休养治疗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中断学习,可向研究生部提交休学申请和所在单位证明(因病者须附县以上医院诊断书),报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复学,须在休学期满两个月以前向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和休学证明,报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安排在相应的新班次原专业学习。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视为自动退学,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退学处理。因病经医院诊断不能继续学习;一学期内有两门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课时以上者;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80课时者;因违反党纪国法、受开除党籍处分或被逮捕判刑者;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不能按时缴纳学费;本人申请退学。 
应退学的研究生,由班主任提出名单,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凡退学者,已交学费、教材费一律不退,教材照发。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未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或有两门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以及毕业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均按肄业对待,只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学完规定课程,并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由安徽省委党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第九章 面授与考勤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课堂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在职研究生面授期间,班主任每天不定时点名考勤。 
  第四十条 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遵守课堂纪律,迟到或早退累计三次按一次旷课处理。面授出满勤者,每科得20分,记入最后考核成绩,请假者,按比例扣分,旷课者加倍扣分。 
  第四十一条 面授期间,每门课请假超过一半学时及旷课三分之一学时者,不准参加该科考试,在下一学期办理补考手续后,由研究生部安排参加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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