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我校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文),自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我市全日制用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由720元调整到900元,非全日制小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7.5元调整到9.4元。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校用工实际,本着“保证标准、适度调整、留有空间”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对我校各类非在编人员工资标准作相应调整。
2011年7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差额,将在9月工资中补发。
特此通知 教育硕士在职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