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授予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在职研究生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授予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教人[2003]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可以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学科专业,均可有组织地招收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较好地完成了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成绩,业务和学术水平已达到硕士水平的在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北大学申请硕土学位。
第四条 授予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授予学位的质量,代表学校的水平,关系到学校的声誉。因此,我校各有关单位的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文件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工作。要统一认识、互相配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申请人的基本资格及课程考试
第五条 招生对象: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教学工作满2年以上,具有较好水平的高等院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体育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教师以及高职、高专、新升格院校教师。
第六条 报考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入学考试。入学考试合格的在职人员由我校择优录取,录取名单分别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课程考试按照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申请人在规定的课程考试中,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学位。
硕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接受二次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申请。申请人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应有半年全脱产学习。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时向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1、学士学位证书或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要求至少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刊物上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
3、中北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审批表;
4、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推荐书;推荐人一般应为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导师。
5、申请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2本;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门,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的论文、著作及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论文用中文撰写,论文要有中文和外文摘要。
第十二条 论文评阅:
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由研究生培养处聘请3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三条 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一致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如遇评阅人中有一人不同意答辩,可增聘一名评阅人。如遇两名评阅人评语为否定的,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由至少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论文答辩按照《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论文答辩采取公开进行的方式,论文答辩日期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我校公布。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的授予按照《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北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在完成课程学习及论文答辩后,经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授予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批准授予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时,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研究生培养处负责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日常工作,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硕士学位申请及授予的过程管理,并办理有关申请手续。
第十六条 为确保授予高等学校教师申请硕士学位的质量,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授予质量进行自我评估。通过自评若发现学位质量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北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情况对其做出重新答辩或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决定,对有关学科、专业提出警告,并进行整顿。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教师硕士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的硕士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硕士学位证书须单独编号。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后试行。由学科建设与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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