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北大学研究生教育精品课程建设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各院、部、处及直属单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研究生教学质量和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关于启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精品课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精品课程建设工作实施办法》以及《山西省研究生教育精品课程建设和评选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经2008年9月11日校长办公会通过,决定加强我校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工作。为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二条 结合新制订的培养方案,每年建设20~30门院级研究生精品课程,5~8门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并在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的基础上择优推荐评选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以学院为主。在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由研究生培养处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工作。各学院要对院级精品课程的创建进行长期的质量监控,包括为精品课程提供必要支持,定期进行课程评估和工作指导,以保证精品课程的建设不断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章 建设内容
第四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要在教学队伍建设、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设、课堂教学效果、教材建设、实践教学、考试方法建设等方面形成鲜明的风格与特色,具体为:
(一)教学队伍建设。精品课程要由学术造诣较高、具有丰富授课经验的教师担任。
(二)教学内容改革。积极整合优秀教学成果,及时反映和吸收本学科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体现先进教育理念和时代要求。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应科学地体现其基础性、宽广性和系统性,课程的深度和广度应把握得当;学位专业课应体现实践性、先进性和前沿性,要有利于研究生自主性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建设。根据课程特点,积极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方式、方法应科学、灵活,符合当今教学改革发展趋势,能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利于培养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和综合素质,有利于研究生个性化发展。
(四)课堂教学效果。主讲教师能够按照教学大纲和研究生培养方案讲好本门课程,并且必须保证一定的授课学时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
(五)教材建设。积极引进和使用国内外优秀教材、原版教材,有条件的可以开展双语教学,以保证精品课程的教学质量。
积极鼓励自编特色教材,开发多媒体和网络教学课件,组建配套的电子教案、电子图书、试题库、资料库、案例库等。
(六)考试方法建设
强化研究生基础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考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体系,全面地反映研究生学习情况,创建研究生的自主型学习模式,提高其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 遴选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以公共基础课、基础理论课及一级学科下的专业基础课为主,应当充分考虑学科分布以及对教学工作的示范作用。
第六条 申报课程已经在学校连续开设三年以上,已经有可供上网的有关教学的电子媒体,如教学课件、教学大纲、教课教案、参考文献目录等,并已在校园网进行试验。如果目前暂时不能达到该条件,必须承诺一年后达到以上要求。
第七条 为了激励优秀青年教师脱颖而出,35岁以下博士毕业的讲师主讲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可破格参加精品课程的申报和评审。
第六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每年10月10日前,由研究生课程主讲教师(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北大学院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报所在学院,由学院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院级精品课程的评审。申请表的样式可参照“中北大学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建设申请表”的样式,由各学院具体制定。
第九条 各学院将每年拟建的院级精品课程名称于12月底前上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原则上院级精品课程的建设周期为一年。一年后,研究生培养处将在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的基础上进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工作。
第七章 项目的管理和验收
第十条 立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应对立项项目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成果形式以及阶段性检查和验收、鉴定等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 在项目立项建设到期后进行项目验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中北大学院级研究生精品课程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和成果材料,由各学院聘请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八章 奖励和资助办法
第十二条 建成为院级研究生精品课程的项目,学校资助建设经费1000元。
第十三条 课程建设项目结题后,只有通过学院验收的达标课程,方有资格进行校级精品课程的评选。
被评为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的,学校资助建设经费2000元。
被评为校级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的,学校将按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对待,并推荐评选省级和国家级精品课程。
第十四条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学校资助申报、奖励费用15万元。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的,学校资助申报、奖励费用7万元,并按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学成果二等奖对待。
第十五条 研究生精品课程项目经费由研究生培养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资助课程建设所需的调研费、资料费、学术活动费、部分实验器材费等。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培养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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