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本规定进行培养管理的研究生包括非全日制攻读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攻读高校教师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含研究生课程班)。以下简称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条 高校教师硕士学位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类型为学术型学位,执行同学科学术型学位培养方案,专业学位研究生执行相应的专业学位培养方案。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硕士学位授予要求可授予相应类型的硕士学位。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班执行同类同专业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参加同类研究生的课程学习与考试。
第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各类别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审定。学校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为相应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订提出指导性意见,研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导师职责
第五条 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培养管理的职能部门,其管理职责如下:
1、组织学习与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起草我校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规划。
2、组织制订与修订《培养方案》,起草相关的培养管理制度与规范,负责培养过程的质量监控与政策指导。
3、组织申报年度招生计划,编印招生简章,组织招生宣传;负责考生入学资格审查,组织入学报名、入学考试与招生录取工作。
4、负责日常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与质量监控,负责公共课的教学与考试安排;受理学位申请,进行学位申请资格审查。负责学籍管理。
5、组织开展教研、教改与质量评估工作。
6、组织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位点主管学院是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与培养管理的主要责任单位,对培养过程全面负责,其管理职责如下:
1、负责制定培养方案;负责组织与协调本学位点各方向、各环节培养计划的实施;负责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与课表,按要求落实专业课任课教师与教学场地。
2、负责本学院主管学位点的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负责安排入学考试专业课的出卷、改卷,负责组织招生复试。
3、负责组织本学院主管学位点的新生报到注册、入学教育与师生互选。
4、负责专业基础课的教学、考试及成绩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期考核与必修环节的教学工作,与校外基地合作组织实施研究生应用实践。
5、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论文中期检查、学位论文评阅和推荐答辩委员会成员,组织论文答辩工作。按要求进行学位申请材料的整理,负责申请资格的初审并向学校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6、归挡、管理非全日制研究生各环节培养材料与学位审定材料。
7、负责管理本院主管学位点的研究生,认真抓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工作。负责催交培养费。
8、组织教师和管理人员参加本领域研究生培养的教研、教改与经验交流会议。
9、负责学位点的发展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培养改革工作;组织本领域培养评估的各项工作,准备评估自评报告。进行校内培养条件建设和校外实践基地建设。
第七条 学位点各方向所在学院须与学位点主管学院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培养任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配合主管学院做好招生宣传与生源组织工作。
2、配合主管学院制订培养方案;负责安排专业方向课的教学与考试。
3、配合主管学院组织师生互选。
4、协助学位点主管学院进行研究生管理。
5、按相关要求向主管学院及研究生学院提交培养材料。
6、组织教师参加本方向教研教改会议。
7、承担学位点主管学院统一部署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第一招生导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与政策。
2、参与制订本方向培养方案及课程大纲,根据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3、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定期检查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培养计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指导解决。督促指导研究生按时完成培养各环节的工作并提交合格的培养材料。
4、与合作导师协商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定期检查课题和论文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评价论文质量,把好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关,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
5、及时掌握研究生学习与思想状态,按学校要求教育、管理研究生。
6、按要求完成学校和学位点安排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校外实践单位导师与校内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尽力为研究生实践提供条件并进行指导。为学位点全体研究生开设应用实践方面的讲座。
第十条 凡涉及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单位,应严格履行职责,规范管理,做好单位之间的协调合作,确保培养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培养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非全日制研究生的报考条件、入学考试和录取原则等,按国家当年有关文件执行。研究生课程班学员一般要有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点主管学院应按时组织新生开学典礼活动,搞好入学教育,提前落实培养计划要求的教学准备工作。在入学后一周内组织完成师生互选、签定《师生互选协议》并报研究生学院(课程班学员不安排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进入学校网络管理系统,输入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课程教学:
1、实行学分制。研究生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课程学习,学位课程须进行考试,非学位课程可以进行考试或考查,课程考试与考查方式可视课程性质而定(如闭卷、开卷、论文、综述等方式)。考试或考查合格即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2、学员在每次集中学习时间的前一天到学位点主管学院研究生秘书处进行注册登记,不能按时到校者需向学院登记请假。规定的集中学习课时缺课1/3以上课时者,不能参加本次课程的考试,须跟下届学员重修。
3、当届课程考试不合格者,须参加下一届的同课程考试。因故不能参加当届考试者,可向相应课程组考单位递交缓考申请,经批准可参加下一届同课程考试。
4、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按零分计,并依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必要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5、课程考试评卷教师须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将考试成绩输入研究生网络管理系统,确认无误后打印《成绩单》一式三份,并将试题、试卷与三份成绩单一起送学位点主管学院研究生秘书签收。成绩单主管学院存留一份,送研究生学院培养办一份,另一份与试题、试卷一起装订成册由主管学院保存。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践环节根据培养方案进行安排并按相关要求考核,实践环节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向主管学院提交合格的材料。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
1、学位论文质量监控的主要环节有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审、答辩等。各环节工作及时间安排由主管学院确定并提前通知研究生和相关人员做好准备。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应用实践并结合本职工作完成,是本人在工作实践中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高校教师硕士学位和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类型为学术型学位,学位论文按学术型学位要求。
3、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般由两名导师联合指导,校内导师一名,实践单位导师一名。导师资格按学校相关办法审批。
4、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委员会应有外单位专家,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委员会均应有校外实践单位或基层研究机构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5、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并完成必修环节,获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可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相应类别的《硕士学位证书》。
6、学位授予执行《湖南科技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研究生学籍管理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学籍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入学、注册与集中学习管理:
1、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必须在规定的入学日期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来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凭有关证明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入学资格。
2、非全日制研究生应按规定向学校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入学和注册手续。交清全部培养费方可安排学位论文答辩。食宿、交通、教材等费用自理。
3、非全日制研究生应按主管学院要求按时参加计划安排的教学、学术与实践环节。每次集中学习时间,研究生必须提前一天到校,持研究生证到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4、学员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内不得擅自离校,如需离校,应向班主任报告并到学院办理请假手续。
5、集中学习期间,学校可为学员安排集体宿舍,按规定支付住宿费。在校外住宿的学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其人身与财产安全问题自己负责。
6、各学位点按年级组成学习班,在入学教育期间选出班委会成员。由主管学院配备班主任,负责考勤与管理工作。研究生学院按班级预算思政活动经费,用于组织集体活动。
第十八条 学制与学习年限: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和高校教师硕士学位研究生一般学制3年,从正式录取入学起最短不少于2年,最长不超过5年,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在读期间不能转学、转专业。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从提出申请开始须在四年内通过学位课程和国家课程考试并完成论文答辩。研究生课程班学习时间一般为一学年。
第十九条 休学。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
1、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
2、因所在单位工作安排有困难,难以协调者。
3、因其他特殊原因,学院或学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条 复学。休学后复学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学员申请复学时,须持县以上医院的证明,并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复学后随下一届一起学习。在休学期间,如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员休学和复学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研究生休学、复学审批表》,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学院批准。
第二十二条 退学。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退学。批准退学者,已交的学费不退。
1、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又没有正当理由者。
2、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达到相关规定的退学条件者。
3、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完成学业者。
4、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学习者。
5、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三条 奖励和处分
1、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参加学校研究生的年度评优。
2、非全日制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凡违反有关规定者,依照《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毕业与结业
1、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思想品德和身体状况符合毕业要求,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学位授予者,颁发相应类别的《硕士学位证书》。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但未通过学位授予者,发给《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
2、研究生课程班学员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发给《研究生课程班结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停止执行。http://zzy.china-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