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圆满完成各项目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是否认真执行教学工作基本规范是考核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本规范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养计划和教学文件
第三条 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教学工作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河北科技大学培养计划工作条例》,按照培养计划规定分解教学任务,落实各项教学工作。制订培养计划要坚持知识、能力、素质、个性的综合培养,反映学校的办学思想、目标定位和办学特色。
第四条 各系(教研室)必须对列入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由系(教研室)主任组织制订,在征求学生所在专业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系(教研室)内讨论定稿,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批准。
第五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教学日历,系主任审定后报学院主管院长批准。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实验等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教学日历是课程教学检查的依据。不按教学日历的安排自行更改教学内容者,学院或教务处要作相应的处理。教学日历要在开课后一周内交教师所在学院备查。
第六条 培养计划、教学大钢、教学日历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学院、系(教研室)都应存档。教学文件是否齐备是考核学院、系(教研室)教学工作规范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章 教材选定与出版
第七条 开课系(教研室)应根据教学要求优先选用“优、统、重”教材。上报教材预订计划时,系(教研室)主任应审查签字,学院主管院长复审,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教材一经选定使用,不应随意更改。教务处教材服务中心要加强管理,做到不漏报,不重复征订。
第八条 没有适用的正式出版的教材时,可以申请自编讲义。自编讲义要按印刷出版部门的要求准时交稿,准时校对、交印。对不及时交稿、交印造成上课无讲义者,作教学事故处理。
第九条 讲义使用过两届且效果良好(例如,被评为优秀讲义),可以申请作为正式教材出版。教材服务中心应于每年办理一次教材出版申请。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根据需要和讲义的质量,确定每年正式出版的教材。教师未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直接与出版社联系出版的教材,学校不承担责任,也不确保使用。
第四章 教师聘用
第十条 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主讲教师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职务。教授、副教授必须讲授本科课程,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学校安排讲授本科课程的,可不再聘任其担任教授、副教授职务。
第十一条 新开课的教师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的锻炼,并通过系(教研室)组织的试讲。试讲未通过者,不能承担讲课任务。试讲情况应记录备查。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十二条 教案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写好一学期课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教案,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课件、教具、挂图等)。
第十三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向学院申报,并报教务处教学运行办公室批准后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学人员,都要服从学院和系(教研室)的工作安排,并按照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其职责。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新发展的信息;用普通话授课,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工整,板图正确。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讲授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十七条 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
第十八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按每4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辅导答疑。
第十九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要重视因材施教;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
第七章 批改作业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安排布置作业,并按要求批改。
第二十一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立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潦草、画图草率的,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任课教师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字样。
第二十二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在学校统一印发的“学习成绩登记表”中,做好平时的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平时成绩占课程综合成绩的比例由系(教研室)根据各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第八章 考试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试必须按《河北科技大学考试工作条例》的要求进行,以保证考试纪律的严肃性。
第二十四条 公共基础课、技术基础课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内完成。专业课考试由各学院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在课程结束后进行。
第二十五条 考试应命出份量相当的两套试题(即A、B卷),并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学院审核登记。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分值,并要求附标准答案。试题要打印、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登记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表”内交学生所在学院,试卷及《考试分析报告单》交教师所在学院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均无权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对某些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由教务处与学院统一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重修和学籍变动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更不能应学生或家长的请求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校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所有主、监考人员必须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手下留情”,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第九章 实验与实习
第三十条 系(教研室)、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河北科技大学实验教学条例》,加强实验课的管理,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和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所有下厂实习、社会实践(以下均简称实习)均应按经批准的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指导教师应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生产实习要严格执行《河北科技大学本科生生产实习工作条例》。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结束,学生应认真写出实习报告,指导教师应认真评阅,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考核,根据学生实习期间的表现、实习报告的质量和考核的结果,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实习书面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实习报告等交学院保存备查。
第三十三条 教务处应在学生实习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校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十章 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四条 承担指导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河北科技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要求,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课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更改。
第三十五条 设计(论文)进行中,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应在设计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各学院、系(教研室)须按规定组织答辩、写出评语、评定成绩。
第十一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七条 各学院应在收到教师报送的学生各课程综合成绩后,及时登记入册,按时清查学生以前各学期不及格课程,在此基础上,将所有要进行学籍变动处理的学生成绩和名单一并送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杜绝漏报或不报的现象。教务处收到各学院的“学籍变动处理审批表”后,要及时进行学籍变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 滥发文凭。
第十二章 教学法研究
第三十九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都应重视教学法研究,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十条 各学院、系(教研室)、实验室都须制订教学法研究活动的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教学法研究活动原则上每两周开展一次,并应做好记录。
第十三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十二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者,学校将视情节和性质,根据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http://zzy.china-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