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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修订管理办法

育龙网核心提示: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修订管理办法:每学期开学初由各系(院、部)根据研究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评定,在评定中应注意征求导师的意见。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制度修订管理办法

    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1994]50号文“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的通知”精神,我校于1995年制定了“哈尔滨工程大学实行研究生奖学管理办法”(校研字[1995]5号),根据几年来的实践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修订管理办法(试行)。

一、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优秀奖学金、特殊专业奖学金、“三助”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的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三、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基金及其管理办法

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基金,奖学金基金的基本来源如下:

1.按普通奖学金标准及每届的计划招生数,从教育事业经费中列支计提。

2.各系(院、部)、教研室、课题组或导师上交的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

3.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

4.其它收入经费。

四、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办法按校研字[1996]42号文件执行。

五、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1.凡享受普通奖学金的研究生,均有资格享受优秀奖学金。

2.博士研究生享受优秀奖学金标准为75元/生·月,比例不高于15%。

3.硕士研究生享受优秀奖学金标准为45元/生·月,比例不高于15%。

4.每学期开学初由各系(院、部)根据研究生上学期的学习成绩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自行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评定,在评定中应注意征求导师的意见。各系(院、部)将所填写的“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申报表”(见附件一)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汇总表”(见附件二)于每学期的第三周前报研究生部审定。这部分奖学金由学校统一支付。

六、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1.特殊专业一般指基础学科、专业面较窄、工作条件艰苦、需要扶植发展的学科(具体的特殊专业目录由学校确定);或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设立奖学金的专业。

2.博士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标准为不多于50元/生·月。

3.硕士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标准为不多于25元/生·月。

4.上述奖学金一般由各系(院、部)负责筹集承担当。

七、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标准及发放办法

1.研究生“三助”奖学金是指研究生通过兼任助理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工作,以奖学金的形式获得的酬金。

2.博士研究生享受“三助”奖学金标准为不多于120元/生·月。

3.硕士研究生享受“三助”奖学金标准为不多于70元/生·月。

4.“三助”奖学金一般由系(院、部)、教研室、课题组或导师在科研经费中支付。具体的发放数额由聘用的单位或导师,根据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确定,每年集中发放两次,每次最多按6个月计算。

八、特殊专业奖学金及“三助”奖学金发放程序

1.发放时间: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每年5月20日和11月20日前由各系(院、部)将本次预计发放的奖学金数额集中上交到校研究生奖学金基金之中,并填写“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三)和“研究生‘三助’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四),报研究生部。

3.研究生部在核准研究生情况无误后,填写审批意见,转交科研处核准,同时填写“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表”(见附件五)。

4.科研处在核准各系(院、部)、教研室、课题组或导师的科研经费来源无误后,填写审批意见并转交财务处。

5.财务处在根据各系(院、部)上交到研究生奖学金基金中的数额对“研究生奖学金发放汇总表”进行核准后,为全校研究生发放研究生特殊专业奖学金及研究生“三助”奖学金。

九、扣发、停发奖学金的有关规定

1.学位课或指定选修课出现一次不及格者(尚不属学籍处理范围),取消本学期优秀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2.受警告处分和通报批评处理者,取消本学期优秀奖学金评选资格,并扣发三个月的特殊专业奖学金。

3.受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者,取消两个学期优秀奖学金评选资格,扣发六个月的特殊专业奖学金。

4.凡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自下文当月的下月起停发全部奖学金。

5.对于困病休学的研究生,休学一个学期者,只发给全额普通奖学金;超过半年者,停发一切奖学金。

十、其它管理规定

1.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待遇,凡有合同或协议确定不由学校负责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2.非脱产的在职研究生(指有正式研究生学籍者)及本—硕连读生,均可享受特殊专业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

3.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种奖学金,对于硕士生一般按2年半执行,博士生按3年执行。

4.研究生除按本办法规定发放奖学金外,同时享受省、市政府规定的高等院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5.研究生学习期间的书籍补助费不再单独发放,包括在奖学金标准中。

6.本修订管理办法实施后,各系(院、部)在校研究奖学金基金中原存有的经费,仍由各单位继续跨年度使用。

7.本修订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校研字[1995年]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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