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证书是表明学位获得者学术达到相应水平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1981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来,为规范学位授予秩序和保证学位证书质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对学位证书的统一印制发行工作,在保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地进行了调整完善。
学位证书格式
学位证书分博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及专业学位证书四类,其中,学士学位证书按授予学位对象不同,分别印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和“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字样;专业学位证书按授予学位级别不同分为博士专业学位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和学士专业学位证书三种,在学位证书版心底沿上方印有“专业学位证书”字样。
学位证书内容
博士、硕士学位证书的内容说明:
按照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样式中注明的位置编号,学位证书内容逐项说明如下:
1.学位获得者姓名的全称。
2.学位获得者的性别。
3. 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的学位获得者的出生日期(与本人身份证记载一致)。
4. 依次为学位授予单位的全称和学科、专业名称(只设一级学科的填一级学科名称;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的填一级学科名称,是否同时填写学科、专业名称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
5.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按国家法定门类)。
6.学位获得者的近照(2寸彩色免冠照片),并在照片左下方加盖学位授予单位的钢印。
7.学位授予单位全称。
8. “校(院、所)长”两字。左右两端分别与下行“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评”、“会”两字对齐。
9. 校(院、所)长签字。
10.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如为代理,应在签字后注上“代”字。
校(院、所)长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的,签字时可在9、10两位置居中签一个名字。
11.证书编号。
12. 用汉字填写的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例如“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博士、硕士学位证书样本图
(学术型硕士学位证书同等学力硕士学位证书)
(专业硕士学位证书GCT学位证书)
特别说明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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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yu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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