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职研究生复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以下简称复试)工作,规范复试过程与方式,按照学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复试工作要自始至终贯彻科学选拔、公平公正、全面考察、客观评价的原则。
第三条 复试工作在法学院复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下进行,领导小组由5人组成,学院主管在职法律硕士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任组长。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统筹安排和实施。
第四条 复试工作参加者是法学院副教授以上的教师和法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秘书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复试对象为参加2010年全国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研究生联合考试初试笔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者。复试合格者方予录取。
第六条 资格审查时间:2011年1月7日(周五)上午8:10-11:30
请参加资格审查和复试的考生携带《准考证》、《复试通知书》,并提供以下材料:复试时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持境外学历、学位报考者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认证报告原件)。资深审查未通过者,不得参加复试。
我院将按招生简章上的规定进行进一步的资格审查。
第七条 时间: 2011年1月7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6:00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明德法学楼)6楼
具体地点及分组名单届时请看明德法学楼二层大厅通知
复试方式:口试
复试内容:政治理论、专业综合(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英语
每科满分100分,60分及格,任何一科未达到及格的考生均视为不及格。
第八条 复试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凡报考我校且达到我校复试分数线的考生,自行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网下载复试通知书,按照复试通知书的要求参加复试;
2、复试分为若干个小组,每一小组由三名教师及一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人为组长);
3、复试小组工作人员首先对复试考生个人信息进行核对,并查验考生准考证、身份证(或军官证)、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等相关材料,然后由考生抽取题签;
4、考生按抽取的题签回答相应的问题,全部问题回答结束后,面试教师可就题目涉及的范围补充提问,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为30分钟左右;
5、复试小组要对每位考生的复试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
6、考生回答问题完毕,由每一位面试教师分别给出成绩和评语,经平均计算,得出每一位考生的单科成绩;
7、复试结果按照学校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通知考生。考生也可以在法学院网站查询。
第九条 : 命题要有利于实现考试与选拔功能,结合在职人员的培养特点,重点对考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基本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条:各科复试成绩中任何一项低于及格分数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初试成绩占70%,复试成绩占30%。按初试与复试的加权总成绩排名,从高往低录取。
第十一条:复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记录全部保存在法学院办公室,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任何人查阅上述文件记录均需经法学院复试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22日起生效实行。解释权由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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