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龙在职研究生网2011年上海交大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过程,加强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参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学位证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所在院系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因病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
(四)其他不符合入学资格的。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注册日到指定地点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在注册日之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照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研究生入校后应当根据本学科培养方案,结合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要参加学校规定的一切教学活动。要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规定的课程教学、实验教学、教学实践、学位论文等各项教学科研环节。要按时参加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第九条 需要办理请假手续的研究生应持有关证明到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提交请假申请,批准后留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备案。
凡因病(或事)请假的研究生,在假期期满时,必须及时到批准单位销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条 研究生要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大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按照课程大纲的要求进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必须参加重修或重考,不组织补考。因故缺席考试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一年度该门课程的重考。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参照《上海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申请并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以休学:
(一)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的;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的;
(三)已婚研究生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内,妊娠三个月以上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的。
第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研究生需要提交有关证明,然后填写《上海交通大学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十五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休学一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学申请。研究生复学需要填写《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经学院专业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提前复学者,应当提前提出复学申请。
第五章 退学
第十七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十八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退学者自批准之日起两周内离校。不能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作自动离校处理。
第六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条 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2.5年,最长在校年限(含休学)的规定分别以各类专业学位全国指导委员会的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毕业的,必须提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达到相应学位水平者,可以申请提前组织学位论文答辩,并按规定程序申请学位
第七章 学位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计划完成学习任务,表现良好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可以申请学位。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相应的专业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六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研究生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证是在校研究生身份的证件,按学期注册方为有效。研究生证不得擅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一个人不能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研究生证。
违反上述使用规定者,各学院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证确属遗失,可以申请补发。申请者应填写《补发研究生证申请表》,根据申请表内容办理补证手续。遗失的研究生证在补发后如又被找到,应将找到的研究生证交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注销。
第二十九条 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不享受火车减价优待。
第三十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由于毕业、出国、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学校盖离校留念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所有学籍变动必须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于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培养、学位、学籍管理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由校学位委员会最终研究决定处理意见,并对本细则实施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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