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法律概述
(一)法律的分类和特征
1.法律的分类。
(1)法律渊源。法律的渊源,是指按照法律形成的方式不同,包括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的不同,从而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不同进行划分的一种法律的类别,是法律的形式之一,例如:制定法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非制定法的习惯、法理;国家政策、党的政策;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我国现行法律的渊源,主要包括:
1)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制定的宪法。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各个部、委员会、审计署制定的部门规章。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这里要注意区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其制定的国家机关的区别(后者共有三类不同的国家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相应的人民政府制定)。
5)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和法规。
(2)法律的其他分类。
1)经济特区特定的法规。
2)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军事法规。国内法和国际法,是指按照法律制定和实施的主体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分类。国内法是指一个国家制定并在该国实施的法律。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的制定和实施的法律。根本法和普通法,是指按照法律地位、规定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分类。根本法又称宪法,是指规定国家和社会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其制定需要特别程序的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调整某一方面社会关系、法律地位次于宪法的法律。一般法和特别法,是指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分类。一般法是指适用于一般的法律关系主体、通常的时间和一个国家管辖的所有地区的法律。特别法,是指适用于特别的法律关系主体、特别时间和特别地区的法律。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分类。实体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的法律。成文法和习惯法,是按照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划分的一种法律的分类。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以文字形式表达的法律。不成文法,又叫非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习惯而成的、不以文字表达的法律。在部分国家或地区适用的分类:公法和私法,是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倡的一种法律分类,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现代西方法学著作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属于公法,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诉讼法所属依其主法而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不能确定其为公法或私法的许多法律,如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等。
(3)法律的历史类型。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和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的分类。可以把法律划分为奴隶制类型的法律、封建制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类型的法律和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律;前三类又称之为私有制社会法律或剥削者类型的法律,后一类称为公有制社会的法律。
(4)法系。法系,是按照法律的历史传统或者某种共性对法律的一种分类。
1)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并称为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判例法及主要法律渊源;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以归纳法为主要推理方法;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2)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它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为代表形成了两个支系。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是:以制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在公法与私法分类的基础上建立法律的基本知识;以演绎法为主要推理方法;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积极主动。
3)中华法系指中国封建法律从战国到清代两千多年间发展,形成的治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被世界推崇为五大法系之一。中华法系具有如下特点:①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②维护封建伦理,确认家族法规。③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皇帝的特权凌驾于一切法律之上。④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⑤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2.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可以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最明显的一个现象特征。其中严谨性主要表现为法律规范的逻辑构成。每一个法律规范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构成一项法律或一项法律文件的要素包括三个,即: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律规范。除了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性质划分法律的种类以外,还有两种划分法:一是按照法律规范的强弱程度,划分为两种规范,即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二是按照法律规范的确定性程度划分为三种规范,即确定性规范、委托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的内容上的特征。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必须是由国家确认和保障的。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这是法律实施上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显著特征。
(二)法律的起源、本质和作用
1.法律的起源。
法律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适应特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要求而产生的社会历史现象。
2.法律的本质。
(1)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注意法律同经济规律的关系。
(3)上层建筑中的其他现象对法律的影响。
3.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从法律规范调整人们行为这一特性,即从微观角度分析法律的,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指引作用、教育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和强制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是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角度分析法律的。法律的社会作用,一般认为有两个方面:一是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作用,一是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作用。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
(1)制定法律的准备阶段,又叫起草阶段。
(2)法律的确立阶段,又称法律的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包括如下四个步骤:第一,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法律草案的审议;第三,法律草案的表决(通过或者否决);第四,法律的公布。这一阶段是法律制定的实质阶段。
(3)法律的完备阶段。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方式包括;第一,法的执行,又叫执法;第二,法的适用,又叫司法;第三,法的遵守,又叫守法;第四,法律实施的监督。
(2)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五个基本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②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③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④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原则。⑤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国家赔偿原则。
2.我国法律的效力。
法律的效力就是法律的生效范围,也就是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对什么人具有约束力。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解释。
(1)按照法律解释的权限和效力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2)按照法律解释的方法,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要掌握其具体内容。
(3)按照法律解释的尺度,分为限制解释、扩充解释和字面解释。要掌握其具体内容。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三个:第一,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第三,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种要素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国家机关、法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国家。法律关系内容:法律权利,有一般权利和特殊权利。法律义务,有一般义务和特殊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5.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
(1)按照违法行为的具体性质、危害程度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不同,违法行为可分为:违宪、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犯罪),共四种行为。
(2)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违宪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四类。法律制裁可以分为:违宪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四类。
6.法律实施的监督。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三,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第四,社会性的监督。第五,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发布者:w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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