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它相关工作
1、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所属院校或专业学位类别,对复试、录取工作予以指导、检查和监督。
2、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对各招生单位的报考情况、录取情况、排序情况建立档案,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对录取成绩偏低的院校和考生,采取有效方式进行全过程质量跟踪和监督,适时检查培养工作。
3、录取工作结束后,我办将委托学位中心认证处随机抽查部分考生的报考资格,检查各招生单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于资格审查不严、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招生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或停止招生等措施。
4、我办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各招生单位的录取情况并进行排序;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和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建议及排序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规模和政策。对于不能保证录取质量,录取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院校,我办将视情况采取减少招生规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取消培养资格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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