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燕山大学经济学在职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与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令)及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燕山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或军官证 )按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所在院系请假,时限不得逾期两周,并在报到后提交有关证明。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政治、业务、健康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三条 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按期学习者,由学校医院或学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研究生自行治疗,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含身体、政治思想等)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系等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 一 ) 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 二 ) 事假超过一个月者;
( 三 ) 在政治、业务、健康复查中被发现不合格者;
( 四 )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 五 ) 经查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需交纳培养费的研究生, 在规定时间内交齐经费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研究生注册后方可办理有关证件(研究生证、研究生ID卡、医疗证和校徽等)。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研究生必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要到院、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同时取消其学籍。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通过试卷笔试的形式进行考核;考查课可以通过笔试或论文等形式进行考核。列入个人培养计划的所有课程如果考核不合格需重修。考试和考查的课程目录详见“燕山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分制两种形式,60分为及格,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如下: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硕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2学分,一般最多不应超过40学分,其中学位课不少于18学分;博士研究生课程总学分要求不低于15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0学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其他专业课程,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学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如硕士研究生导师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原则上仍在原专业进行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第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申请转专业:
( 一 ) 在学习期间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
( 二 ) 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 三 ) 博士研究生如因导师变动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
第十五条 如符合转专业条件,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经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学科)审核同意,由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并签发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转专业后研究生的学位课程和学分必须符合新专业的要求,并在办理转专业手续一年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一 )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二 )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三 ) 招生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包括河北省计划)的;
( 四 ) 应予退学的;
( 五 ) 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学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使用省教育厅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每学期期末集中办理。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发布者:yuzhi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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